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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精神,加大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现就扩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三)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以下简称“本市分流职工”)。

  上述人员统称为“扩大范围人员”。

  二、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通过未经全市统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非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招用308号文件补贴人员和扩大范围人员,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直接招用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四、308号文件补贴人员和扩大范围人员,自主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招用308号文件补贴人员和扩大范围人员,并通过单位参加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随所招用人员一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期限和标准按照308号文件及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扩大范围人员后,应按照本市规定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其中,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补充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招用退役士兵的,补充提交《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义务兵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招用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比对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记录。

  308号文件补贴人员和扩大范围人员自主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和补充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毕业证书》、《义务兵退伍证》、《士官退役证》原件核验后当场退回,其它补充材料并入就业登记材料留存归档。

  六、本通知所涉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批复等程序,按照3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308号文件附件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附件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的“招用前身份”栏中增加“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 类别。

  八、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的检查指导,督促其严格依规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对本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属的非市级认定的岗位及用工情况,也要纳入管理视野,健全相应规章制度,与市级认定岗位及托底安置人员区别管理,避免不同岗位及人员使用混乱。

  九、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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