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工作要求

二、指导思想

三、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四、工作原则

五、适用范围

六、目的和依据

七、事件等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处置分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一、预警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启动

二、基本响应程序

三、应急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助

三、保险

四、调查总结

第六章 信息管理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二、信息共享与处理

三、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二、通信保障

三、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技术保障

四、应急保障队伍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六、医疗卫生保障

七、治安保障

八、物资保障

九、资金保障

第八章 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宣传教育

二、应急培训

三、应急演习

第九章 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

二、预案的审定

三、预案的公布

四、预案的修订

五、制定与解释

六、实施时间

七、附件

第一章 总则

一、工作要求

  大兴区位于首都城区南部,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众多,是外埠通往北京的重要通道。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社会活动频繁,安全隐患较多,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立的“两轴、两带、多中心”总体格局,大兴新城正在形成“一体两翼、产业集群、城镇组团、生态融合”新的城乡发展格局,是北京未来发展的重要节点,在北京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大兴区正面临着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工业化及城市化快速推进,综合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不断提升的发展新机遇。制定《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指挥体系。充分调动、整合全区社会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努力构建“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的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处置体系。

三、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大兴区位于北京南部,是永定河冲积平原,地处燕山地震带、西山地震带和华北平原地震带的交汇处,属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气候。大兴农业特色突出,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有洪灾、涝渍灾、旱灾、雹灾、震灾、风灾等。永定河紧邻全区四镇,自1698年筑堤至今,共发生洪灾52次;大兴旱灾突出,灾害严重,居北京之首,历史上有记载的特大灾害92次,仅1980-1985年连续6年旱灾造成每年约有5万亩农作物绝收,其余农作物减产5成左右。各种自然灾害给我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流动人口多是我区当前的突出特点。我区现有人口96万,其中流动人口40万,占人口总数的42%,因此潜在社会治安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等各种突发公共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区主要的事故灾害。

  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2分类,30种。(见下表)

大兴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四大类

分类

种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洪涝、干旱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气象灾害

大风、沙尘暴天气

浓雾、冰雪天气

暴雨、雷电天气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道路突发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火灾事故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

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公共排水突发事件

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职业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

社会安全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所有危及公共安全事件的预测分析,及时消除隐患、化解危机;建立日常和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平时正常运转,战时从容应对。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领导负责,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分指挥系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指挥体系。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各级组织的职能作用,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区的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驻区部队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大兴区域内应由大兴区处置或由大兴区协助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六、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针对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如下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打牢基础,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依据

  以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依法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七、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大兴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调度多个部门和全区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调度相关部门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设立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并且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法的区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法委书记、区武装部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委员。组成人员为相关部委办局的负责人。

  (二)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协调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区应急办主任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三)区应急委职责:

  ●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与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负责对全区年度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和总结;

  ●负责处理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四)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五)区应急办职责: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范围内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委或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各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六)区应急委下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顾问组,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除以上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主责单位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并由区分管领导出任指挥长。

  (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八)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针对本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九)区内各公共管理部门分别针对不同灾害事故危机,建立由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危机分指挥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管理职能,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负责日常性灾害的监测、预测、物资储备、防灾教育、演练和防灾减灾等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不必要启动区级应急指挥系统时,各部门分指挥系统直接负责对一般性灾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紧急状态下,服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联防、联抗工作。

二、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牵头单位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民政局、药品监督局及各级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见附件3。

第三章 预测、预警

一、预警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驻区各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区应急办值班员要及时将预警建议向区应急办主任汇报,经区应急办主任确认后向区应急委有关领导报告。经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区应急办值班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并根据专项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各单位根据专项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一)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预警信息发布。接到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办进行信息核实,确认后报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域位置、社会影响、涉及人数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一般(IV级)或较大(III级)级别的预警,发布相应的预案状态命令,同时报市应急办。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做出统一预警命令。在全市发布预警命令前,区应急办及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三)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预警级别,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和计划,包括人员储备,物质、财政准备等。当我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办全员在位,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主管领导实行在岗带班制度,取消休假,禁止出京,外出人员迅速归岗。

  (四)各专项指挥部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市各专项预案的划分标准,在各自预案中,将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五)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区相关部门提出,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并依据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林业、气象、环保、建委、人防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二)区应急办会同区信息办,建立全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三)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灾害事故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请市应急委统一处置。同时成立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委书记、区长任执行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驻区部队组成,做好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请市应急委统一处置。同时,成立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委书记、区长任执行总指挥,区委书记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区长到现场指挥,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驻区部队组成,做好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区委书记、区长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区长或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二、基本响应程序

  (一)基本应急

  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所属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工作人员通知事故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区应急委有关领导汇报,并向主管和值班区领导汇报,经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2、当确认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应急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救援”的要求,区应急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帮助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事件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数据材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及时向区应急委或市应急办提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或市应急办协助调配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现场指挥部应做好维护治安、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

  (二)扩大应急

  1、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演变成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长任总指挥并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分管区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作为现场总指挥,开展现场救援指挥工作。

  2、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成立临时指挥部,做好前期的应急处置,同时报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三)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本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局部小范围的社会动员工作,由区政府决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区应急委组织实施。区应急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

三、应急结束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的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办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一)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突发公共事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二、社会救助

  (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二)区民政局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三)区民政局要根据灾害损失严重程度适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必要时,成立专门的接受捐赠领导机构和队伍。接受捐赠款物要按照“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

  (四)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职责规定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三、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调查总结

  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按照事件等级将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办备案,区应急办按程序上报市应急办。

第六章 信息管理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二)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三)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四)区应急办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五)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有关领导批准后,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经区应急委有关领导批准后,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六)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七)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利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二、信息共享与处理

  (一)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区应办、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须向市应急办申请援助,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三、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二)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应急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事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一)区应急指挥中心要逐步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本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二)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要及时维护更新,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技术支持。

二、通信保障

  (一)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建立自动电话、移动通信和局域网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区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

  (三)区信息办与应急办牵头,以区公安分局和城管大队已建立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三、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技术保障

  (一)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由区专项指挥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在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办调用。

  (二)各专项指挥部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保障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三)各专项指挥部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抢险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四、应急保障队伍

  (一)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1、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政等队伍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区应急委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作为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2、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建筑工程、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二)志愿者队伍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

  (三)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按照预案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性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四)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巡支队建立健全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加强应急交通保障;区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一)区卫生局组织区内各主要医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的救护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实施救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内各医院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配合市急救中心进行急救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检查灾区的食品、水源等安全情况。区内各医院负责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七、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交巡支队、城管大队在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控工作,严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八、物资保障

  (一)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委办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对各类物资给予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区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分局要及时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需求、储存、经营、库存、生产、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负责做好应急机制启动后市场监测工作,落实应急货源保障渠道。

  (三)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区商务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九、资金保障

  (一)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一定额度的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区政府和各镇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资金的额度。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部门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三)区财政局要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区政府和各镇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员会审批。

  (五)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八章 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宣传教育

  (一)区应急委负责制定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计划,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就市应急办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开展学习与辅导。

二、应急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培训工作,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制定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所属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区教委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的应急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一般每年举行1至2次。

三、应急演习

  (一)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演习工作。

  (二)各专项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区应急办负责跨部门之间演习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三)应急演习应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习,培训应急队伍,熟悉指挥处置程序,进一步增强各级应急队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四)全区性综合演习一般每年组织1次,专业性演习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

第九章 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大兴实际制定和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和修订。

二、预案的审定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报市应急办备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审定,报区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预案的公布

  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向社会发布;各专项应急预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广泛向社会发布(涉密内容除外)。

四、预案的修订

  区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修订1次。

  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五、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兴区人民政府制定,区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京技管〔2022〕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1〕19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2〕190号

 北京西站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怀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密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延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西站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简本)

 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发〔2017〕27号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西站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京应急委发〔2018〕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京政发〔201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16〕14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2009年修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