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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延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延庆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意义

  1.2 延庆县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延庆县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现场指挥部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 总则

  1.1 延庆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意义

  1.1.1 延庆县位于北京市西北部,地处北京上风上水,是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又是首都连接京西北物流通道的重要枢纽。

  1.1.2 延庆县地处延怀盆地,平均海拔500米,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Ⅶ-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延庆县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制定延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增强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延庆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延庆县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延庆县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5分类47种(见附件1)。

  1.2.2 延庆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

  延庆县地理位置独特。地处延怀盆地,地势东高西低,东、南、北三面环山,西临官厅水库。距离市区74公里,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短时间内不容易得到市和相邻区县的支持,必须依靠本县应急资源,增加了处置难度。

  客观致灾因素突出。延庆县山区广阔、地形复杂、林木覆盖率高,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事故频发。沙尘暴、冰雪等气象灾害,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和传染病疫情等也将是主要潜在灾害。

  过境交通影响显著。延庆县是首都连接京西北物流通道的重要枢纽,进出京道路较少且承载大量过境交通,易发生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

  社会因素不容忽视。延庆县三分之二为山区、半山区,农业人口仍占较大比重,村民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技能欠缺。

  1.2.3 随着延庆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安全生产、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和火灾等仍是我县主要事故灾难;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和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它经济社会问题将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重要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休闲、宜居、文明”新延庆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加强风险管理,增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专业处置、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县应急办综合协调、部门专业处置、乡镇(街道)全力配合”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延庆县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构建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持系统;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资源,进一步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延庆县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延庆的相关机构、单位和人员,应由本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见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应急委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应急委统一调度多方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处置应对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应急委统一调度全县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县应急委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1.7 延庆县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八达岭特区办事处、龙庆峡管理处、延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基层单位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群体性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延庆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在市应急委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见附件2。

  2.1.2 县应急委主任由延庆县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分管副书记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武装部部长、各乡镇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县应急委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担任,负责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3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本县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先期处置、相关保障工作和善后工作;

  ●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政府、市各机关、驻延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分析总结年度全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延庆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要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县应急委具体工作。县应急办根据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办)在县政府办和县民防局建有2个应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县应急委下设14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分别是: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县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分管县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负责具体指挥本县一般及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主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14个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由相关主责单位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并由分管县领导任总指挥,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相关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政市容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县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防局

县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延庆供电公司

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县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局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

县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

  2.3.5 县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单位为主责单位;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为协作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市药监局延庆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单位分工见附件3。

  全县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延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4 专家顾问组

  县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延庆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突发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基层应急机构

  2.5.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八达岭特区办事处、龙庆峡管理处、延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和机制,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主责单位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5.2 基层应急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上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风险管理台账,并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同时,还应结合整改控制工作成效和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对风险进行动态更新。

  3.1.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工作流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理本行业、本部门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研提对策建议并及时报县应急办,同时通报相关单位。

  3.1.3 发改、水务、气象、市政、电力、商务、旅游和城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时收集、汇总、分析城市运行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办,并通报相关单位。

  3.1.4 县110指挥中心和县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办,并通报相关单位。

  3.2 预警

  3.2.1 本县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参见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应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或区县政府发布。

  (2)在接到市应急办、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相关单位下发的预警信息后,县应急办应会同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研提预警信息转发建议,经分管县领导或县应急委主任同意后,由县应急办转发。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县应急办报请分管县领导或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及时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研提调整预警级别建议,经分管县领导或县应急委主任同意后,由县应急办转发,并报市应急办或市相关单位备案。

  (4)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县应急办应报请分管县领导或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解除预警。

  (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应急值守系统、农村广播系统、电视、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向辖区公众转发预警信息,并在县相关单位的指导下,主动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并公布咨询电话;同时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县委宣传部应指导县广电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县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应做好群众来电咨询的解答工作,并汇总群众反映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县应急办。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办、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延庆县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2 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县应急办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核实详细情况,于1小时内报县应急办。

  4.1.3 达到市应急办或市相关单位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经县应急委领导同意,按规定及时上报。

  4.1.4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突出情况,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办;对于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同时通报县政府外办、县台办和县委宣传部。

  4.1.5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社区、村或单位要立即组织社区居民、村民或单位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乡镇、街道和县有关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封控突发事件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事态失控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应立即启动疏散预案,撤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安置;

  (5)组织人员在主要路口引导专业队伍快速通行,并劝返无关人员和车辆;

  (6)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7)对因本辖区、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8)其他必要预防性或保护性措施。

  4.2.2 事发乡镇、街道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到场后,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了解现状和危害程度,判断事件性质,研判发展趋势,及时报县应急办和相关单位;

  (2)筹措调运物资,保障受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3)做好现场指挥部的选址工作,并配备现场办公有关设备,确保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

  (4)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5)其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

  4.3 现场指挥部

  4.3.1 突发事件主责单位到达现场后,应依托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或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牵头组织县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相关工作组组成。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3.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方案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受损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3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4 主责单位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及时联系专家顾问组成员到场。专家顾问组应根据已有信息和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3.5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县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3.6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外办、县台办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4.3.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4 指挥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指挥,分管县领导赶赴现场(分管县领导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县应急委主任临时指定其他县领导到场负责处置),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总指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指挥,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Ⅰ级):县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市应急委或市相关单位启动市级响应后,在其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和事发乡镇、街道及重点地区管委会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卫生防疫等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县应急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委会,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响应升级

  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县资源和人力难以有效应对时,由县应急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延部队和相关区县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如事态仍进一步扩大的,由县应急委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或市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4.7 社会动员

  4.7.1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社工委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要求,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和主责单位组成延庆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或配合市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启动新闻发布预案,并在报请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国内影响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新闻发布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8.3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外办和县台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经分管县领导或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宣布应急结束。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4 应急结束后,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须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4日内完成,并报县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县相关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县相关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电力、市政、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商务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县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2.3 接受救灾捐赠单位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5.2.4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县应急委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授权的有关单位组织评估,本县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5.4.3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4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县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4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县应急办会同县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规划,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本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 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下,由县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县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6.1.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委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 通信保障

  6.2.1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县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建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电信运营公司、县广电中心等运行单位,建立延庆县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6.2.2 县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延庆县信息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3 由县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项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系。

  6.2.4 县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县公安局,以县公安局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6.3 队伍保障

  6.3.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县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延庆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县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3.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至少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建立协作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在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等费用。

  6.3.3 驻延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突发事件处置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团委、民防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作用,组织有相关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成立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工作,随时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县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组建应急运输车队,确保一定运输能力,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3 延庆公路分局、县市政市容委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单位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6.5.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更新、补充和调拨等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 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局、延庆工商分局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县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及计划,并组织落实;市药监局延庆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完善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

  6.5.4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相关专项指挥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调用。

  6.5.5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县应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5.6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单位、部队、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县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7 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以县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延庆县分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和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县疾控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县商务委、市药监局延庆分局负责迅速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6.6.3 在北京急救中心延庆县分中心(120)基础上,建设若干个急救站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乡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群众疏散救助、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

  6.7.2 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驻延武警部队予以协助,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 由延庆规划分局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编制县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委、民防、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6.9.4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县政府给予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6.9.5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并研提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气象局要及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县政府每年应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财政局应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城市公共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额度。

  6.11.2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

  6.11.3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如仍不能满足需求,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可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5 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6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2 法制保障

  6.12.1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2.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和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6.12.3 县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县民防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共应对突发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县教委及各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7.2.1 县属机关工作人员培训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培训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县委会同县民防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其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协作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县应急办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并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

  7.3.3 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机制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业、学校、农村、社区等社会单元按照自身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根据县、乡镇(街道)、相关单位等各类应急预案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活动方案和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县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是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跨部门协调指挥机构,如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相关单位:是指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个环节有关的县委、县政府相关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和制定

  本预案由延庆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县应急办具体负责。

  8.2.2 预案审查、批准

  本预案由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审定。

  8.2.3 预案公布

  本预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2.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 县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8.3.2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3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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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  事件  应急  总体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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