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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基本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区域概况

  1.5 区域风险

  1.6 事件等级

  1.7 东城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协调机制

  2.3 联动机制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指挥协调

  4.2 处置与救援

  4.3 响应升级

  4.4 社会动员

  4.5 应急结束

  5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5.1 宣传教育

  5.2 培训

  5.3 演练

  6 善后处置

  6.1 属地为主的原则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评估与总结

  7 信息报告及发布

  7.1信息报告

  7.2 信息发布

  8 保障措施

  8.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8.2 基本保障

  8.3 应急队伍保障

  8.4 道路交通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公共秩序保障

  8.7 物资及后勤保障

  8.8 资金保障

  8.9 人员防护保障

  8.10 法制保障

  9 监督检查与奖惩

  9.1 工作考评

  9.2 责任追究

  9.3 制度落实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制定

  10.2 预案审查与批准

  10.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10.4 预案修订

  10.5 预案实施

  11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各类风险,进一步巩固“和谐、稳定、发展”的目标,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街道、地区及社会各方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将《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崇文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修订为《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深入宣传发动,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使积极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应急工作的衔接和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防控与处置的社会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东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1.4 区域概况

  东城区位于北京中心城区东部,人口稠密、建筑密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国际交流活动频繁;市政交通设施完善,路网密布,公共电汽车、快速公交、机场快轨及地铁等多条线路穿梭、环绕,连接整个城区。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是北京市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全国性文化机构聚集地,传统文化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王府井、前门等繁华商业区,雍和科技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南新仓、锣鼓巷、簋街等充满北京文化特色的街巷,带动东城区经济文化蓬勃发展。

  东城区是北京城文物古迹最为集中的区域,元、明、清三代的古建筑比比皆是,是首都文物资源最丰富、分布最集中、历史文化街区最多的中心城区。

  东城区是全国性文化机构聚集地之一,是承担和实现北京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在北京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机制,是东城区应急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1.5 区域风险

  根据区域特点,推进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建设,以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和动态更新为基础,加强对高、中、低风险进行管控,实现监管、防控、应对、恢复等全面动态的风险管理。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东城区应急预案体系

  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预案、区分应急指挥部预案、社区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情况特别重大并影响东城区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发事件,由区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的职责:

  ● 研究制定全区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审定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规则、工作方案;

  ● 负责本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指挥处置工作;

  ● 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负责协调联系驻区中央国家机关、市级机关、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

  ● 当突发事件超出东城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报请北京市应急办支援;

  ● 定期召开应急委全会和季度形势分析会;

  ●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2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指挥平台,负责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和培训宣教等工作,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

  区应急办职责:

  ● 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东城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 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 定期完善修订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区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预案,指导辖区各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

  ●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 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市应急办和市专项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 组织、检查和落实专业部门、相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进行预案演习,开展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 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应急委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指挥中心。

  2.1.4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17个街道、5个地区突发事件分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设在街道、地区行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预案修订、风险评估、信息报送、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按照区应急办统一部署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1.5 除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设置与运行指导意见》,由事件主责部门及区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主责部门主要领导任现场执行指挥,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事件主责部门应及时抽调人员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各种命令指示、会议和处置措施、有关文电的整理、记录、服务保障等工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置:

  (1)专业处置组(2)治安交通组(3)宣传信息组

  (4)物资协调组(5)综合保组障(6)医疗救护组

  (7)通讯保障组(8)专家顾问组

  现场指挥部工作要求:

  (1)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首控、专业处置”的原则,明确处置分工,组织抢险救灾,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公安、交通、消防、医疗急救和属地分指挥部等部门的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人员抢救、现场控制、交通保障、疏散安置群众等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帮助群众自救互救和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续报相关信息。

  (2)根据事态发展和规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各专业组应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和抢险救灾情况。

  (3)突发事件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具有丰富应急处置和科研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按相应程序报区政府有关领导,通知相关单位,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指挥、调动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区政府值班人员根据区领导指示,及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5)属地分指挥部积极联系、协调辖区内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单位,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临时指挥部场所,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紧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事办及东城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按照现场指挥部工作要求,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2 协调机制

  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指挥协调、处置及善后恢复等工作,各委办局行政一把手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专项指挥部主责部门可根据处置需要确定协作与保障部门,明确与分指挥部的协同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分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服从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联系、调度区域内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做好属地保障工作,及时协助配合专项指挥部处置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区域安全稳定。

  2.2.1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及发展,结合实际需要,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 为东城区中长期应急管理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 对较大(含)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 发生较大(含)以上突发事件时,为区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2.2 区民防局指挥系统是区应急委指挥机构的备份平台。

  2.2.3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政法委(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教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社会办、区民宗侨办、区外事办、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信息办、区危改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局(地震局)、区房管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工商分局(区食品办)、区质监局、东城药监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城消防一支队、东城消防二支队、雍和园管委会、前门大街管委会、北京站管理处、区城管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安定门街道办事处、交道口街道办事处、景山街道办事处、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东四街道办事处、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建国门街道办事处、前门街道办事处、崇外街道办事处、东花市街道办事处、龙潭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天坛街道办事处、永外街道办事处、东二环建管办、王府井建管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环卫一中心、区环卫二中心、区房地一中心、区房地二中心、区红十字会、武警六支队、区应急办。

  2.3 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分指挥部与驻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区武装部负责与驻区部队的联系和沟通;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综合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及相关部门,要保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区依托常态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公共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防控。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区属各专业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区应急办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

  3.1.5 对于重要信息,按照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区应急委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级别(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级别(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级别(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级别(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根据东城区实际情况,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办依据相关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对知识的宣传。

  (2)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市应急办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区应急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6 当确认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市应急办要求,区应急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7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8 区应急委发挥公共安全管理平台作用,建立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监控、检查、分析和处理能力,对区域风险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2 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性质、特点、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统一指挥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属地分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 先期处置

  (1)各分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2)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安保力量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对因单位内部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和带离工作。

  (3)事发地分指挥部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号召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公安、消防、民防、卫生、交通和属地分指挥部等,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困人员,疏散、撤离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做好区域警戒;

  (2)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东城消防支队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区专业力量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对现场及周边可能出现的环境及水源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东城公安分局按专业部门划定的危险区域组织警戒维持秩序,依程序开展调查;东城交通支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交通管制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武警六支队根据指挥部命令,对辖区内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3)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住建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专业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及市政等公共设施。

  (4)事发单位或属地分指挥部协同区民政局,根据应急疏散预案,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引导,安排临时场所,提供生活必需品。同时根据事件规模,由社会办、团区委组织号召志愿者和公民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应对工作,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实施医疗救治和采取卫生防疫措施;

  (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处置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根据现场指挥部决定,启用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统一调配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7)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质监局、东城工商分局、东城药监分局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东城公安分局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讯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重点单位、重要机关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2.4 东城区突发事件处置任务分工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

尘暴、冰雪、雷电、冰雹、

  极端高温)

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环卫中心、区

园林绿化局、东城交通支队、区城管大队

2

地震灾害

区地震局

3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园林绿化局

4

危险化学品事件

区安全监管局

5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件

区住建委

6

火灾事故

东城消防支队

7

道路交通事故

东城交通支队

8

供、排水突发事故

区城管委

9

供热事故

区城管委

10

地下管线事故

区城管委

11

电力突发事故

区发改委

12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区信息办

13

人防工程事故

区民防局

14

普通地下室安全事故

区房管局

15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局

16

辐射事故

区环保局

17

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保局

18

重大传染病疫情

区卫生局

19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局

20

职业中毒事件

区安全监管局

21

药品安全事件

东城药监分局

22

重大动物疫病

区卫生局

23

食品安全事件

  东城工商分局(区食品办)

24

恐怖袭击事件

东城公安分局

25

刑事案件

东城公安分局

26

重大群体性事件

东城公安分局

27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28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区发改委

29

涉外突发事件

区外事办、东城公安分局

30

群体访聚集事件

区维稳办、信访办

31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民宗侨办、东城公安分局

32

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东城公安分局

33

旅游突发事件

区旅游局、区体育局

34

群体性讨要工资事件

区人力社保局

  4.3 响应升级

  依据事件等级,区应急办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主责部门、相关单位和属地分指挥部,做好属地首控工作;配合市应急办或市专项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本区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超出东城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北京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值班人员根据领导指示,依程序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4.4 社会动员

  (1)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处置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通过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区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社会办、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并组织区属各单位开展全区社会动员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

  4.5.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依程序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5.1 宣传教育

  5.1.1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1.2 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加强防灾减灾站点建设和人员培训,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5.1.3 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1.4 充分利用东城区现有的刊物、报纸、网站等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逃生避险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培训

  5.2.1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培训。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指挥、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2.2 东城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区红十字会,在组织各类培训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应急知识培训课程。

  5.2.3 应急志愿者的培训。区社会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属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2.4 基层单位人员和社区积极分子的培训。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面向基层单位、个体商户、社区积极分子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区应急办会同区红十字会积极参与给与指导。

  5.3 演练

  5.3.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和统筹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定期组织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5.3.2 区属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加强对各分指挥部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5.3.3 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报告、处置、保障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善后处置

  6.1 属地为主的原则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委办局、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委办局、分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社会秩序维护、疫病控制、城市基础设施修复、生活必需品供应和灾情核定等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6.2 社会救助

  6.2.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会同区应急保障指挥部和相关分指挥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2.2 区民政局、属地分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6.2.3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机构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援助活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区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捐赠援助款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事后审计。

  6.3 保险

  相关单位应提前办理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机构对出险人员进行保险理赔;属地分指挥部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4 评估与总结

  各专项指挥部负责本领域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及处置结果及时报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统一指挥组织下,区应急办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评估与总结工作。

  7 信息报告及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及相关委办局,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贯穿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立即上报。

  7.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政府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或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7.1.1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分指挥部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及时向区应急委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

  7.1.2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严重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同时报区外事办。

  7.1.3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的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的上报和续报工作。

  7.1.4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7.2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和东城区相关规定进行,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应确定新闻发言人,指派专人负责迅速调查了解事件基本情况,起草信息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区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及属地分指挥部及时、准确提供事件相关信息,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负责审核,统一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按照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发布。

  同时,应根据事态发生、发展,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以及区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通讯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东城公安分局、区民防局和运维单位,负责保障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正常运行,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8.2 基本保障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民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东城消防支队、区房地中心等部门,及时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提供相应装备。必要时区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急需的装备保障,属地分指挥部负责联系现场指挥部临时指挥场所,并做好相应服务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由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民防局、东城消防支队及可能涉及的部门提供保障,必要时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或由区应急办向市应急办请求支援。

  8.3 应急队伍保障

  8.3.1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东城公安分局、东城消防支队、东城交通支队、区卫生局、区城管委、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办、区发改委、区信息办,是区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是基本的抢险救援及保障部门;十七个街道和五个地区是东城区突发事件的分指挥部,是属地首控的主要力量;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

  8.3.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第一时间减少和降低灾害的损失。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社会办、团区委、各分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

  8.3.3 应急队伍调动。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按照专业处置、属地首控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各应急队伍开展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市应急委或市专项指挥部的命令,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组织区属各应急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8.3.4 应急队伍演练。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开展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各专项指挥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综合或专项演练;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结合风险隐患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8.4 道路交通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东城交通支队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畅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城管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尽快恢复已损坏的道路;东城消防支队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协助做好抢险和相应的应急准备。

  8.5 医疗卫生保障

  8.5.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东城区急救站、区属各医院的应急抢救小分队,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院内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8.5.2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同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伤病人员的现场转移。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传染性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区环保局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卫生局、东城药监分局负责迅速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8.5.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8.6 公共秩序保障

  8.6.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东城公安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属地分指挥部负责治安保障,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8.6.2 由东城公安分局负责,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要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属地分指挥部要积极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8.6.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根据事态扩大和实际需要,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消防支队等主管部门,要果断采取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疏散人员等措施,及时对现场及周边环境、水源进行监测,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8.7 物资及后勤保障

  8.7.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由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和灾害种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物资的储存、调拨,制定工作方案。

  8.7.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根据需求,及时对各类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市及其它区县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8.7.3 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东城药监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8.7.4 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国资委、区商务委、东城工商分局、区质监局、东城药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经营企业现有库存的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组织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8.7.5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应急指挥部命令,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应后勤服务保障。

  8.8 资金保障

  8.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有关条款,按照区财政支出预算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和街道财政要在一般预算支出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保障资金,提高突发事件资金保障和管理水平。

  8.8.2 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动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

  8.8.3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启动《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简化工作环节,对有关应急措施的拨款事宜,按照《资金拨付应急预案》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8.8.4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事后审计。

  8.9 人员防护保障

  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需求提前做好准备,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需要。

  8.9.1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装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和救援程序。在应急处置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8.9.2 区民防局(地震局)、区城管委、区教委、区园林绿化局、区体育局、东城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及工作地点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各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是应急避难的重要场所,根据实际应逐步完善、配备、建设必要设施。

  8.9.3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基本保障设施。区民防局按照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标志牌,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区政府予以资金补助和支持。

  8.10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根据需要,区法制办按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9 监督检查与奖惩

  9.1 工作考评

  区应急委对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评比考核,通过公共安全监管平台网上检查结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等全方面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9.2 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不履行值守应急职责;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或对风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截留、挪用、挤占应急资金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制度落实

  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值守应急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送规定,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定期检查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10.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10.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及时公布,对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10.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于2011年5月12日经区应急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1 名词解释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为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分应急预案:是街道和地区为了保障总体应急预案有效实施,结合街道或地区的实际,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规范程序。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本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系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已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规范程序。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度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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