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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健全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着眼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加强统筹协调,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形成保障合力。科学设计,健全机制,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对象明确、标准统一、流程公开、衔接顺畅、便民利民的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考核、行政监察,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探索残疾人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相融合,推动服务资源共享。积极发挥家庭、社会和政府的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收入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由区残联转送区民政局审定,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的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要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便利。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及长期照护需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制定。2016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依照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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