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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安发〔2016〕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安发〔201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推广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遵循,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居民自愿、以点带面”的原则,在全市城乡困难居民家庭,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通过广泛宣传,引导、鼓励非城乡困难居民,自觉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安全辅助设备,增强全市居民用气安全意识,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安全生活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在本市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具体包括: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以及低收入农户),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方案》实施期间,批准获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也可纳入实施对象范围。各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对象范围之外,可作适当扩大调整,如高龄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具体目标如下:

  1.淘汰《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等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的燃气灶具。

  2.更换长寿命燃气专用软管(范围包括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安装燃气(专指天然气)管道安全控制阀,从本质上提高燃气使用安全防范水平。

  3.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有效提高居民家庭火灾预警防范能力。

  本市其他家庭用户可按照市商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京商务消促字〔2015〕13号)及相关补充通知要求,到指定销售商店购买燃气灶具,享受政策补助。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宁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尹培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树森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颖津 市财政局局长

  孙新军 市城市管理委主任

  亓延军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万钧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燃气集团、市残联、市燃气协会、市消防协会、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立技术指导办公室,设在市燃气集团,负责配合各区开展摸底调查,协助确认国家禁止使用的不合格燃气灶具,负责燃气安全辅助设备的安装验收和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唐明明担任,技术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市燃气集团副总经理刘江涛担任。

四、责任分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市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督查考核工作。

  (二)各区政府。负责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根据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区资金补助和使用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根据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基础数据,依托燃气供应企业,组织街道、乡镇,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基础台账。负责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引导居民自觉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加装燃气安全、消防安全辅助设备,增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水平。负责根据市级统一发布的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供应企业和产品型号推荐目录,结合各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相关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型号。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设备安装的验收工作以及不合格燃气灶具回收销毁等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燃气安全辅助设备的安装、验收等工作。负责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提出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负责组织市燃气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符合安全节能规范标准的燃气灶具和燃气安全辅助设备供应企业名单及设备型号目录;负责编制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工作的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开展广泛宣传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燃气集团等供应企业做好入户检测、安装和验收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指导督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推广安装工作,根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2006)的行业标准,加强对感烟报警装置产品选用、技术性能、安装部位、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提出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性能和技术要求;负责编制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的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开展广泛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市消防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符合安全规范标准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供应企业名单和设备型号目录。

  (五)市商务委。负责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消防局推荐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燃气灶具、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销售商目录。负责制定本市涉及非城乡困难居民家庭节能燃气灶具补助政策和推广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本市生产环节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的监督;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协调、指导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对推荐的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质量检验;负责做好地方标准《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DB11/T301-2005)修订的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资格确认工作。

  (八)市农委。负责本市低收入农户的资格确认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资金补助政策,并落实相关资金,组织对财政资金进行项目评审,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市规划国土委。待《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DB11/T301-2005)完成修订并正式发布后,督促本市相关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负责对新建居民住宅建筑设计进行严格审查。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辅助设备设施的施工质量加强监管。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十三)市燃气集团及其他燃气供应企业。负责配合各区开展摸底调查,协助确认不合格燃气灶具;负责建立燃气灶具和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动态信息数据库;负责协助各区对供应范围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进行安装、验收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定期巡检等工作;承担技术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燃气供应企业具体工作职责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落实。

  (十四)市燃气协会、市消防协会。按照技术要求,分别负责推荐符合安全节能规范标准的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供应企业名单及设备型号目录。

  (十五)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家庭用户的资格确认工作。

  (十六)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对推荐目录中的燃气灶具进行比较试验,并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负责协助开展有关居民家庭满意度调查。

五、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条件的家庭用户,市级财政按户给予补助。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补助标准为926元/户。其中燃气灶具600元/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126元/户;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00元/户。

  各区政府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市级统一发布的符合节能安全规范标准的设备推荐目录,结合本区财政实际,自主选型,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资金补助政策,落实宣传、安装验收、回收销毁、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经费。

  其他家庭用户按照市商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京商务消促字〔2015〕13号)及相关补充通知要求落实相关政策。

(二)资金补助方式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转移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统计数据、保障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级财政。各区根据本地区资金补助政策和工作实际,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程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将相关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有关设备供应企业。

六、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9月-10月)

  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消防局会同市商务委,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分别做好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供应企业名单和设备型号的推荐工作,积极筹备做好相关宣传材料的制作。企业和产品目录推荐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向各区公布。

  市质监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协调、指导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对推荐的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质量检验。市消费者协会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推广安装安全辅助设备和报警器的宣传工作。

  各地区结合实际,科学评估谋划,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经费保障措施,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要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要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等一系列宣传准备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提供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基础数据,以燃气供应企业已建立的燃气用户台账及不合格燃气灶具用户台账为基础,依托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发动基层力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困难居民家庭燃气灶具、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自愿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基本情况,调查人员需填写《安全辅助设备安装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明确安装意愿并签字,建立健全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报警装置用户基础台账。

  各地区于2016年10月1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各地区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安全辅助设备安装情况汇总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全市汇总统计情况,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下达各区工作任务目标。2016年10月30日前,各区将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及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低收入农户调查摸底工作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10月)

  各区根据市级统一发布的供应企业和产品型号推荐目录,自主选择确定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型号。按照台账目录,在辖区困难居民家庭全面开展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和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全力完成预定工作任务目标。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各地区依据调查摸底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实施工作。同时,对于非城乡困难居民,要通过广泛宣传、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其自觉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安全辅助设备。

  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程序,明确各方责任,采取与安装用户签字确认等形式,及时做好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安装验收工作;要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完善工作措施;要做到痕迹化管理,做好相关文字、图片资料,特别是燃气灶具更换、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安装验收等证明材料以及资金使用材料的归档留存工作;要制定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回收、销毁的实施方案,依据相关要求选定专门单位具体负责淘汰灶具的回收销毁工作。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2月)

  各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长效机制。要对本地区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际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数量、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全面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市消费者协会适时协助做好参与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推广安装活动的居民家庭满意度调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推广安装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区重点工作,统筹考虑。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要建立工作例会、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充分摸排、稳步推进

  各区要充分结合地区实际,全面摸排辖区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燃气使用情况,指导、引导困难家庭用户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推广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要研究制定摸查工作计划,统筹各有关单位、街道、乡镇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摸底调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摸排任务。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

(三)严格流程、确保质量

  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消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做好燃气灶具、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供应企业和产品目录的推荐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各区要充分依托市燃气集团等专业技术队伍力量,严控设备安装、验收流程,保障服务质量,严格把好不合格燃气灶具“回收销毁关”,坚决杜绝淘汰燃气灶具“回流”问题。

(四)广泛宣传、提高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不合格燃气灶具淘汰与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的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区要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物业的作用,通过入户宣讲、悬挂条幅、张贴《通告》、发放《一封信》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提高居民火灾防范能力。

(五)跟踪问效、强化考核

  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报警装置工作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绩效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届时将对各区推广安装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严控资金、节约高效

  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和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及独立式报警装置的补助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仅用于设备采购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足额保证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留存,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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