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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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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相关部署,经报中央编办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同时作为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作为本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时作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不再保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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