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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6〕2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6〕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意见》已经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顺义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保增长的双保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计划管控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按照我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区域内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积极探索“多规融合”统一空间布局。为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积极探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规融合”途径,按照城乡一体、全域管控、部门协作的要求,建立可供各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和标准规范,统一各类规划空间布局,形成系统管控。

  (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一并上报上一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依据落实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科学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

  (四)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耕地保护贯穿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建设等措施,有效保护耕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五)严控用地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国土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资源状况和北京市新的产业导向政策,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六)把好源头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及《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入区前评价审核机制,引导产业园区和产业项目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七)设计、建设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强化节约用地意识,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用地。

  三、优化用地增量,改进土地供应方式

  (八)提升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重。大力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挂钩,不断提高供地结构中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对环境影响、能耗、可行性等相关论证不能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安排建设用地。

  (九)完善建设用地准入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用地指南,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发展行业,分类制定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容积率等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性指标。

  (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四、规范项目土地储备,协同推进项目实施

  (十一)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国土部门依据《顺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顺义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十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完成一级开发成本预审和现场验收的储备开发项目用地,直接纳入区土地储备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完成土地供应工作。

  (十三)合力推进储备用地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国土、市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交通等部门,加强监管,统筹推进储备用地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五、深化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十四)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在工业用地出让中除采用以法定最高年限,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以外,可探索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代建厂房用地供应方式。由建设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标准厂房或者按照产业要求定制厂房,将厂房出租给入区企业。

  2.探索弹性出让年限方式。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可根据产业发展要求或用地单位经营情况适当缩短出让年限,加快工业用地流转速度。期限届满时,经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审核定,对符合国家、市、区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引导性政策的,用地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土地。

  (十五)进一步提高工业土地使用效率。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生产、研发、中试等。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出让合同或招拍挂条件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调整升级。研究制定存量工业用地结构转型规划,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的区域、规模、结构和功能布局。按照“提质增效、分类处置”的原则,允许采取转型升级模式或结构调整、规划用途调整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次开发。

六、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十七)全面摸清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等专项调查,全面查清城镇低效用地范围,明确可开发或可二次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的规模、分布、利用方向、盘活时序等。通过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奠定坚实基础。

  (十八)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严格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鼓励企业优化设计,建设多层车间、入地下沉式厂房、立体停车楼。

  (十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闲置用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七、推进城乡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二十)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探索建立企业退出机制。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

  (二十一)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严格控制目录内行业入驻,严禁工业、仓储等用地改变为商业、办公、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的,由区政府依法收储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八、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总量动态平衡

  (二十二)健全耕地监管机制,确保红线坚守到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镇长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严格落实《顺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目标任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的同时,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禁占优补劣。

  (二十三)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域规划确定的目标实施。

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完善监管、考核制度

  (二十四)加强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审查,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出具规划测绘条件、供地条件,完成土地出让、划拨审批手续。

  (二十五)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严格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对延迟开工、竣工的,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要积极督促,依法处理。建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住建、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单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依法用地和完成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严格审查。

  (二十六)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要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依据。

十、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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