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事业  单位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22〕160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财会〔2022〕2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的通知 财会〔2022〕27号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2〕29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管资〔2022〕438号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22〕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8〕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2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92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09〕167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09〕16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6 号

 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2〕9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