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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23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基建类、商品服务类、货物类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初选。每年5月份,项目单位根据我区功能定位及单位自身事业发展要求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按项目类别分别报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区财政状况、下一年度财力情况及市级资金支持方向,经初步征求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并请示主管区长后,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选。

  第四条 项目初审。每年6月份,项目单位对通过初选的项目做出预可研报告并报主管区长。主管区长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预可研报告,主持召开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研究确定。预可研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五条 编制预可研报告目录。区财政局汇总各主管区长审批通过的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可研报告总目录,形成项目储备库,建立我区三年滚动项目库。结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探索编制延续性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三年滚动项目申报要求编制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项目确定。根据项目汇总情况,区政府每年7月份召开会议审议,依据下一年度全区重点工作以及资金等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全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优先考虑。未经区政府会议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批复和执行。每年8月份,对区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开始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详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将需要上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项目库。其中,市财政项目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资金后,项目单位方可履行项目立项、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临时追加项目申报。在预算执行年度因申报时限短、重大政策调整、区域功能定位调整、突发应急处置救援,无法履行规定申报程序但又确有必要临时追加的项目,按照《延庆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项目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遇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预算,调整预算需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经区财政局对调整增加资金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资金增加额度在10%以下(不含),由项目单位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商定,报主管区长批准;增加额度在10%以上的,按照《延庆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从严审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设置专账核算财政资金,执行内部审批流程,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理好、使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财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各种基本建设报表。

  第十三条 经批准确定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与决算评审,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最终投资的依据。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要从项目立项、审核、施工、竣工、验收进行全程自查监督,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相关单位综合考虑项目的执行质量、时间进度、成本控制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将根据项目的资金规模或重要程度,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或专项稽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变更(洽商)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的发生。项目完成后,除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审计监督的项目外,其余由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委托中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扩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覆盖范围,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监督,并将结果有效应用。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审计及纪律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下一年度将不予申报该类项目;当年申报项目绩效评价分值偏低将影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程序规定实施项目投资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形成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提请有关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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