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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6年第8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 、《首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鼓励各分园管委会等相关机构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对各分园管委会等相关机构推荐并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 海外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三)外籍人才;

  (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五)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人才 。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海外人才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创办企业,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内;

  (二)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应由海外人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海外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企业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措施:

  (一)支持海外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经创业服务机构、创新型孵化器、投资机构等推荐的海外人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非华裔外籍人才创办企业的,为了帮助其更好适应国内环境,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公司运营费用。

  (二)支持海外人才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海外人才项目。

  对于当年度入选创业类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外人才,按照中关村“高聚工程”创业类人才资金支持的标准,给予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已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雏鹰人才创业支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雏鹰人才包括:

  (一)30岁以下雏鹰人才(U30雏鹰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创办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内;

  2.所创办企业是创业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且创业者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企业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元;

  4.获得过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同等级别奖项(如金奖、特别奖等)。若作为团队成员获得集体奖励的,所创办企业创始团队中至少有一位为该集体获奖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

  (二)获得投资类的雏鹰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创办企业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

  2.经各分园管委会、创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推荐,所创办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

  3.所创办企业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元;

  4.所创办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须具有投资至少其他5家企业经验)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高于30%。

  第八条 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一)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条件的雏鹰人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公司运营费用。

  (二)对于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雏鹰人才,按照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公司运营费用。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启动时间和申报通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申请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海归人才和雏鹰人才认定条件的,仅可申报其中一项补贴项目,不享受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由各分园管委会、创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受理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支持名单及金额,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相关程序拨付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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