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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15〕13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平谷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职安全员队伍管理,确保专职安全员依法办事、正确履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我区各乡镇街道实施专职安全员管理、使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员,是指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托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应以文明检查、规范履责、细致严谨、廉洁高效为准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职责,但可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查证”。

  专职安全员的检查工作要接受社会、媒体、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分工

  第六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检查计划和重点培训计划。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镇街道落实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专职安全员的统一使用和业务管理,对专职安全员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进行分配和调配;协调落实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待遇和经费保障;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对专职安全员报告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开展专职安全员绩效考核和综合考评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专职安全员的统一招聘,如人员有变动时,区人力社保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视报名情况,组织笔试面试,发布录用公告。区人力社保局所属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与区安全监管局签订派遣协议。

  乡镇街道负责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装备配备或必要经费保障;开展专职安全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专职安全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档案等内部管理事务;负责制定专职安全员队伍检查计划,督促落实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填报专职安全员日常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乡镇街道将专职安全员安排在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科室,设立安全生产检查队,由科室负责人兼任队长。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队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检查情况;完成所在乡镇街道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第九条 专职安全员应专职专用。专职安全员要严格履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1号)规定的职责。无特殊情况,乡镇街道不得调离人员或安排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员的工资、保险等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乡镇街道应做好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区安全监管局成立专职安全员协调指导办公室或明确管理科室和人员,负责专职安全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专职安全员的劳动合同统一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区人力社保局所属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第十三条 工资保险待遇。专职安全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待遇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专职安全员薪酬的发放办法。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义务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三)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参与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专职安全员的不同岗位,制定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细则。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时参加区安全监管局、乡镇街道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工作期间必须着统一制发的工作服,佩戴统一的标识。工作时间以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服、佩戴标识。

  专职安全员工作服和标志标识的标准由区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重点进行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职安全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安全员考核办法、薪酬发放管理办法、培训教育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和专职安全员行为规范。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专职安全员工作例会制度、业务分析会制度、廉政纪律制度、考勤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其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和一次业务分析会。

  区安全监管局和乡镇街道要完善专职安全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人员档案、文书档案、企业基础数据档案、制度文本档案、会议记录档案、公文档案、年度执法计划和有关专项行动方案及工作总结档案。各项档案应设置目录,按照时间、编号等序次保存。

  第二十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专职安全员的党、团、工会组织管理,加强专职安全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开展相关组织活动,发挥党员团员和工会会员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三)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

  (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七)在企业检查时,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安全监管局和乡镇街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派遣)或授权专职安全员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经同意,安排专职安全员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工作;

  (三)侵害专职安全员合法权益;

  (四)粗暴对待专职安全员。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区安全监管局与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对专职安全员的绩效考核评议。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考核并行的机制。

  月考核侧重人员的综合表现,如工作完成情况、出勤率、纪律情况、有无工作过失等;年终考核侧重检查的数量和质量,如参与检查的企业数量、发现的隐患数量以及文书下达比例等相关检查数据。具体办法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乡镇街道具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要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考核结果要作为专职安全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考核评议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和扣发一部分绩效工资等形式进行惩戒。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回

  第二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专职安全员退回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

  (二)不胜任专职安全员工作或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反所在单位考勤、纪律和工作业绩等相关规定,且情形严重的;

  (四)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五)罹患不适合专职安全员工作的疾病的;

  (六)专职安全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其它不能正常履行专职安全员工作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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