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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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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14〕34号)有关要求,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协商程序 1.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征求各位副市长意见,并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书面请示市委,提请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做好与市政协办公厅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商工作。 2.市政府党组收到市委批转的市政协立法建议后,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 3.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协立法建议,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修改后,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市政协立法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书面报告市委。 二、重要政府规章协商程序 1.重要政府规章经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向分管相关业务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汇报,并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书面请示市委,提请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起草部门,积极做好与市政协办公厅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商工作。 2.市政府党组收到市委批转的市政协立法建议后,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 3.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市政协立法建议,对重要政府规章修改后,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重要政府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市政协立法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以市政府党组名义书面报告市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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