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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6〕120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6〕120号

  治安总队,各分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及《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初审上报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治安管理工作实际,治安管理总队对治安系统涉及的市局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8项)工作规范予以全面调整、修改,修改后的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将在市局外网民生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以替换原有工作规范。

  各单位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反馈。

北京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

一、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分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一中队人员接分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主管副支队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告知

  1.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公务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二、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核发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分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审批。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2.申办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填写规范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接分局上报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支队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对补正补齐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定。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主管支队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由审核人员办理民用枪持枪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受理人员。

(四)决定与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制作民用枪持枪证;制证时限10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局代领核发给申办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三、民用枪支(弹药)配购、配置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除外)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各分局初审,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副总队长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经市局批准,报公安部列入枪支购置计划,由公安部审核同意。

(一)申请

  1.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2.提交配购、配置枪支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购、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分局枪支管理受理人员,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开具受理凭证,收取申请材料要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报分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地分局同意。

  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审核人员及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六)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人员。

  1.申请人申请民用枪支配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市局主管局长同意,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其所配置的民用枪支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列入计划、审核批准;经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批准后,向申请人签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指定的北京市安华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中心有限公司购置。

  2.申请人申请配购民用枪支经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签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指定的北京市安华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中心有限公司配购。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市局主管局长不同意该申请的,由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八、九、十条

四、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程序:

  分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审定。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

  请。

  2.申请材料:

  (1)公安部的批准文件(限进出口);

  (2)枪支来源的批准文件;

  (3)持枪单位证明;

  (4)有关省、市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接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知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支队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即时。

  2.审定时限:即时。

(五)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当场开具《枪支运输(携运)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五、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和民用枪配售许可证件核发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法人情况,是否为独立法人;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情况;安全保卫制度、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情况;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情况)。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符合配售条件及安全要求。

  岗位负责人:分局枪支管理受理人员,分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在现场勘察并制作书面记录后,提出意见报分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地分局同意、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审核人员及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同时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六)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复函通知申请人,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邮寄或通知自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制式表格,不提供下载

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申请机构: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当面提出申请

  东城分局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队: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82519521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88788670/8671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邓庄液化气站东侧,电话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队:新平东路2号,电话69962630

  密云分局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分局治安大队:延庆区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1453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1)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当面提出申请。由区级公安机关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申办单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集中培训考试。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已签署所在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各一式一份);

  (3)已签署考核专家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各一式一份);

  (4)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所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一式一份),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

  (7)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8)所在单位及户籍派出所盖章的未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一份。

  3.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审定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审核通过后组织集中培训考试。(2)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上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3)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4.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审定人员。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审定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相关证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审定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6.2.1条款

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营业性)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1435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成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材料,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估报告(一式一份,加盖评估公司公章)。

  3.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提供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各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出具购买相关设备的发票),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7.《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8.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各一式一份,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一式一份,新设立的企业)。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八、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3682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购置、进口、运输弩的需填写《申请购置弩审批表》、《申请进口弩审批表》、《申请运输弩审批表》);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

  (5)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6)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取申请材料要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接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制作书面记录。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支队长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签署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核;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并告知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复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意见的将材料和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市局主管副局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退还受理人员。

(四)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批准同意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九、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办理地址、电话:

  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74289

  东城分局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队: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82519521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88788670/8671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69842064

  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邓庄液化气站东侧,电话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平谷分局治安支队:新平东路2号,电话69962630

  密云分局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分局治安大队:延庆区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由当事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当面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主办单位委托有燃放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放的委托书。

  (2)主办单位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应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的要求)。

  (3)作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设计方案(应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的要求)。

  (4)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5)作业单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检测报告》;能证明作业单位成功实施过的相应级别焰火燃放作业的审批表、合同等相关材料。

  (6)从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

  (7)证明作业单位具有先进的、安全的、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的相关材料(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等,应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的要求)。

  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须准备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或者市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审查程序:

(1)初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分局受理人员或市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

  ②在《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上(经办人处)签署初审意见,并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初审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或市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②在《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上(审批人处)签署初审意见,并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复审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

(3)审定(仅对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②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审批单位印章。

  ③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照原渠道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局审核人员或者市局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作《焰火燃放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局审核人员或者市局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

  1.变更条件:《焰火燃放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的,要在燃放30日前向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具体工作程序:

  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送达程序。

  由受理单位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批准变更的,换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公安分局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电话62018003

  东城分局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队: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82519521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88788670/8671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69842064

  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邓庄液化气站东侧,电话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队:新平东路2号,电话69962630

  密云分局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分局治安大队:延庆区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一)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2.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3.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二)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

  申请安全许可:

  1.举办场所跨区的;

  2.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3.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三)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4.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1)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协议文本。

  5.主办方和承办方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8.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五)《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1.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2.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3.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4.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七)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1.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五个工作日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2.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3.承办方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八)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

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局治安支(大)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74170

  东城分局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队: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82519521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88788670/8671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69842064

  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邓庄液化气站东侧,电话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队:新平东路2号,电话69962630

  密云分局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分局治安大队:延庆区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按运输级别,分别为一至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道路运输。

(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

  (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核;(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复核;(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审批;(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5.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二)二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的总时限为3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

  (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核;(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审批;(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即时。

(三)三级风险运输审批(放射性物品运输进出京及过境本市)

  本级审批的总时限为1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审批;(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主管中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即时。

  3.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四)三级风险运输审批(本市内运输)

  本级审批的总时限为1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报告;(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环保部门有关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等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如运达本市,需出具运达单位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防范设施标准的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运达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报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审批;(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运达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即时。

  3.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运达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

十二、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保安大队(中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甲1号,80715645

  东城分局保安大队(北区) 东城区交道口大兴胡同45号,84081125

  东城分局保安大队(南区) 东城区幸福大街34号,67121163

  西城分局保安大队(北区) 西城区梁家园胡同1号,83160996

  西城分局保安大队(南区) 西城区梁家园胡同1号,83164140

  朝阳分局保安大队 朝阳区道家园1号,85953750

  海淀分局保安大队 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82519630

  丰台分局保安大队 丰台区东大街26号,83299740

  石景山分局保安大队 石景山区古城南里1号,88588527

  房山分局保安大队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16号,81389200

  通州分局保安大队 通州区新华北路159号,69559226

  大兴分局保安大队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69242980

  门头沟分局保安大队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69842374

  昌平分局保安大队 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69746175

  顺义分局保安大队 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69421935

  怀柔分局内保大队 怀柔区北大街59号,89687661

  密云分局保安中队 密云区西大桥12号,69045475

  延庆分局保安中队 延庆区湖南西路18号,81198120

  平谷分局保安大队 平谷区府前大街21号,69962642

  开发区分局保安中队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9号,67878120

  首都机场分局国保支队 首都机场二纬路,64564109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曾就职单位出具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③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

  ④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

  ⑤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二)受理

  1.受理单位: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受理;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保安大队(中队)受理。

  2.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的公安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

(三)审查

  1.审查程序:

  (1)审查: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收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②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情况,责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2)审核: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部门。

  (3)审定: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2.审查时限: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并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

  表格下载:北京市设立保安公司申请表、保安管理人员登记表

十三、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甲1号,80715645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申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

  (3)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行政、财务、医务、管理人员;教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及复印件;

  (4)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存量的文字证明材料;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具有军队、政法工作或者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的证明材料。

  2.受理程序: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核

  1.审查: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收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情况,责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2.审核: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主管支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主管支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三)审定

  审定: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主管总队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并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表格下载:北京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

十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略)

十五、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局治安支(大)队

  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总队,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74224

  东城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4514房,84081236

  西城治安支队,西城区郎家园2号南518号,83164144

  朝阳治安支队,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84681181

  海淀治安支队,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3层101,68465259

  丰台治安支队,丰台区丰台东大街26号,83299237

  石景山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88788681

  大兴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69268614

  通州治安支队,通州区新华地区北大街73号,69552531

  顺义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81494929

  昌平治安支队,昌平区昌平镇邓庄村煤气站东侧,89742146

  房山治安支队,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院416室,81389503

  平谷治安支队,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69962630

  门头沟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69842064

  怀柔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89687331

  密云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102室,69045630

  延庆治安大队,延庆区延庆镇湖南西路18号106室,81198029

  开发区治安大队,荣京东街19号,67881113

  西站治安大队,莲花池东路110号,63976880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经营申请书;

  (2)经营处所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文件;

  (4)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或保险箱柜等;

  (5)消防安全证明;

  (6)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7)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组)登记表,法人代表治安责任书,经营处所方位图、平面图。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1)分局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

  (3)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审查程序:

  (1)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分局治安支(大)队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

  (2)总队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3)市局审查同意审批后,由治安管理总队领导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送达:市局将已签署意见的报批材料转回分局,通知申办单位,对已获批准的单位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获批准的单位,由分局发放不予批准的告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第十六条

十六、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局治安支(大)队

  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总队,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74224

  东城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4514房,84081236

  西城治安支队,西城区郎家园2号南518号,83164144

  朝阳治安支队,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84681181

  海淀治安支队,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3层101,68465259

  丰台治安支队,丰台区丰台东大街26号,83299237

  石景山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88788681

  大兴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69268614

  通州治安支队,通州区新华地区北大街73号,69552531

  顺义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81494929

  昌平治安支队,昌平区昌平镇邓庄村煤气站东侧,89742146

  房山治安支队,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院416室,81389503

  平谷治安支队,平谷区新平东路2号,69962630

  门头沟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69842064

  怀柔治安支队,怀柔区开放路33号,89687331

  密云治安大队,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102室,69045630

  延庆治安大队,延庆区延庆镇湖南西路18号106室,81198029

  开发区治安大队,荣京东街19号,67881113

  西站治安大队,莲花池东路110号,63976880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经营申请书;

  (2)经营处所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3)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具有相应的设备、资金和技术人员;

  (4)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组)登记表,法人代表治安责任书,经营处所方位图、平面图。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1)分局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

  (3)建立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审查程序:

  (1)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分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

  (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

  (3)市局审查同意审批后,由治安管理总队领导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送达:市局将已签署意见的报批材料退回分局,由分局通知申办单位,分局对已获批准的单位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分局对未获批准的单位,发放不予批准的告知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承制公章企业开业的资质条件》、《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七、刻制印章核准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局治安支(大)队

  办理地址、电话:

  东城治安支队,东城区金宝街52号,65258800转8111,9:00-17:00

  西城治安支队,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82141547,9:00-17:00

  朝阳治安支队,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84681181,9:00-12:00 13:30-17;30

  海淀治安支队,海淀区阜成路67号,68465259,8:00-11:30 13:00-17:00

  丰台治安支队,丰台区菜户营西街360号,63331021,9:30-12:00 13:30-17:30

  石景山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68862749,9:00-12:00 14:00-17:00

  大兴治安支队,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81296071,9:00-11:30 13:00-17:30

  通州治安支队,通州区永顺镇滨汇北二街5号,69514065,9:00-17:00

  顺义治安支队,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81493373,8;00-11:30 14:00-17:30

  昌平治安支队,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60718038,8:30-11:30 13:30-17:00

  房山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81380076,9:00-11:30 14:00-17:00

  门头沟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69859408,8:30-11;30 13:00-16:30

  平谷治安支队,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89994837,8:30-11:30 13:30-17:30

  怀柔治安支队,怀柔区开放路33号,69687727,8:30-12:00 13:00-17:00

  密云治安大队,密云区新车路285号,69069632,8:00-11:30 13:00-17:00

  延庆治安大队,延庆区东外大街70号,69140554,8:00-12:00 13:30-17:00

  开发区治安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9号,67872575,9:00-11:30 14:00-17:30

  出入境管理总队,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二号,84020101,9:00-17:00

  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3

  层A区7、8号窗口,89150421,9:00-12:00 13:30-17:00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驻京军事单位、市级企业单位、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等审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外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其他单位公章的刻制审批,由用章单位属地公安分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企业刻制。

(二)审核

  对办理机关、团体、学校等公章相关手续进行审核。

(三)审定

  经办人向属地分局公章接待窗口提交相关手续后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出具《刻制印章通知书》,经办人持《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刻制公章企业刻制所需公章。

(四)告知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受理的要求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十八、保安员证核发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甲1号,80715645

  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手续齐全,经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二)不得申请保安员证的情形: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2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由申请人所属保安服务公司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拨打全市《保安员证》考试报名电话(办公电话89146529),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提出口头申请后,到就近保安员证报名考试点提交书面申请。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就近报名考试点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按规定填写《北京市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登记表可到报名考试点领取,也可以通过报名考试点的网站或邮箱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3)以上材料由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和个人的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考试点进行报名。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①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

  ②《北京市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填写规范、准确。

  2.受理程序: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委托保安员资格报名考试点受理。

  本岗位负责人:报名考试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保安管理支队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民警。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考试成绩合格。

  2.审查程序:

  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行政许可岗位民警及报名考试点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保安管理支队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反馈报名考试点。

  (2)报名考试点接到保安管理支队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人员制作准考证并组织送达,7日内安排考试。

  (3)考试结束后,报名考试点应当及时将考试成绩上报保安管理支队。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可申请参加补考1次,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考试。

  (4)报名考试点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补考需要,及时安排补考。

  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核

  1.审核标准: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审核程序:

  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行政许可岗位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请人考试成绩,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发《保安员证》的意见。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五)决定和送达

  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保安管理支队行政许可岗位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核发《保安员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报名考试点负责送达;

  4.按照要求对行政许可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决定与送达时限:3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申请人认为核发保安员证许可工作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保安管理支队投诉。

  2.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保安员证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安机关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4.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保安员证: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经审批决定吊销保安员证的,保安管理支队应当制作《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吊销保安员证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吊销保安员证的,应当收回保安员证;对找不到被许可人或者无法收回保安员证的,应当公告吊销。

  办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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