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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5〕44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平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平谷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5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注册、纳税,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

  (一)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商业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三)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园区指中心商务区、电子商务孵化基地、马坊物流基地、兴谷开发区电子商务楼宇、大桃市场五大电子商务聚集区。

  第二条 依托冷链经营本区生鲜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从事跨境进出口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奖励及补助

  第三条 知名企业落户奖励。

  (一)行业认可、带动性强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区,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中,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近三年百强电子商务企业评选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

  (二)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平谷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聚集。

  (一)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补助。入驻电子商务园区且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资金。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的企业,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该规定的,须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二)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入驻电子商务园区且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0.5元/天/平方米,补助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两年,最高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该规定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三)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用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奖励。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开拓市场的宣传。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平台使用费、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年交易额增速不低于本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搭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行业平台。支持标准为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自用发展经营的商业贷款,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享受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但每家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

  (一)区内规模以上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对其电子商务应用人才进行免费培训,提高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意识及能力。

  (二)区内规模以上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对其网上店铺装饰设计等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可免费租住区内保障住房,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套,降低电商人才生活成本。

  第九条 鼓励应用跨境电子商务。

  (一)鼓励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在天猫国际、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开展营销连续经营满一年,且年内交易业务1000笔以上或年交易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优先使用园区内仓储、展示交易中心等配套设施,并享受通关通检绿色通道。

  第十条 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本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带动作用。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一)鼓励社会青年、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开设网店创业。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店,网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内交易业务4000笔以上或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创业人员最高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初创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初创电子商务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三)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引入第三方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申报多项扶持并符合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各项补助政策。补助资金金额以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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