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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5〕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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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5〕29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5年区政府第24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石景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协调、监督及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应诉培训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应诉指导、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区政府是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是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上述承办职责分工,在收到法院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辩应诉。 第五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及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程序和答辩意见,熟悉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要求,积极出庭应诉。 第七条 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包括: (一)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人民法院建议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区政府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包括: (一)行政机关年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首案; (二)重大、复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必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其他确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九条 科队站所等基层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年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本单位被诉行政案件总量的50%。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受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为行政机关本单位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过程、熟悉案情的业务工作人员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有需要的,还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全程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签收、领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不得拒绝。文书由收发部门签收的,应于当日交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处理。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并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第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要谨言慎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应诉单位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召开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年度本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单位涉诉案件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年度行政应诉工作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应诉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坚持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通报会,由区法院向区政府通报本区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做好本区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应诉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被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的; (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不遵守法庭纪律,有损国家公务人员形象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公务人员纪律要求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六)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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