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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京文公共函〔2015〕219号

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京文公共函〔2015〕219号

北京市文化局

2015年11月12日

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等“1+3”文件要求,激发基层文化活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动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群众文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文化局评审认定,对在基层群众文化艺术创作与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创作品、文化团队、品牌活动、群众文化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发挥好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项目的设置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内容包括: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群众文化类)、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群众文化类)等,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书法、绘画、摄影、文学等文化艺术门类。

  第五条 对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对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群众文化类)、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群众文化类)每3年评选1次。

  第六条 评选项目的数量和扶持标准,由市文化局根据财政资金情况,按年度予以下达。

  第七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引领社会风尚;

  (二)具有较强的时代精神和浓郁的北京特色;

  (三)有较强的原创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参与性,社会效益明显;

  (四)积极参加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深受群众喜爱和认可,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推动落实公共文化工作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五)有绩效目标且已全部实施完成;

  (六)荣获国家级文化类表彰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八条 优秀原创作品评选

  (一)参评专项条件:

  1.3年内新创作品;

  2.创作者为非专业艺术院团、艺术院校人员;

  3.参评作品无法律纠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反映革命历史题材、现实生活题材的作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每年评选不超过30个作品,每个作品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优秀文化团队评选

  (一)参评专项条件:

  1.成立时间1年以上;

  2.有牵头负责人;

  3.有稳定的基本队伍;

  4.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5.保留节目(活动)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且长期排练、演出或展示;

  6.在基层群众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受到群众欢迎和认可;

  7.在吸引、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本区域文化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团队,每个团队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优秀品牌文化活动评选

  (一)参评专项条件:

  1.品牌活动持续开展3年以上;

  2.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特色突出,形式新颖,群众参与性强;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每年评选不超过50个品牌文化活动。设一等奖10个,每个奖励不超过50万元;设二等奖20个,每个奖励不超过30万元;设三等奖20个,每个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群众文化类)

  (一)参评专项条件:

  1.深入基层街乡、社区村,潜心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在组织群众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方面,发挥文化组织者的重要作用,为基层文化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出重要贡献;

  3.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

  4.先进事迹典型突出。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每3年评选1次,授予“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群众文化类)”荣誉称号,每次奖励不超过100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评选(群众文化类)

  (一)参评专项条件:

  1.积极推进、组织、实施公共文化建设,服务效能高,成绩突出;

  2.为基层提供丰富多彩的免费或低成本服务,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

  3.为群众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有效的设施、经费、人才、管理等保障;

  4.先进事迹典型突出。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每3年评选1次,授予“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群众文化类)”荣誉称号,每次奖励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

  (一)本市有关系统及各区从事群众文化创作和活动的机构、文艺团队和个人;

  (二)本市各级公共文化管理干部、基层群众文化骨干、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员、文化志愿者、群众文化团队。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个人类,申报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群众文化类):

  1.市级相关部门或区文化委员会推荐书;

  2.《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申报书》;

  3.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

  (二)集体类,申报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和北京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群众文化类):

  1.市级相关部门或区文化委员会推荐书;

  2.《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此类资质的,由初审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每年市文化局印发通知,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所属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文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和区文化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区域初评和报审工作。市文化局负责终评、公示和发布。

  第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文化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区初评细则,根据年度扶持奖励名额,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将初评结果报市文化局。

  第十八条 市文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考察,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群众满意度和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再评审,确定终评名单。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本身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公示公告。按照相关程序,在北京文化热线网站上公示终评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表彰方式。市文化局将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给初审单位,初审单位根据规定,负责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文艺创作(含加工提高)、文化培训、文化辅导、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局要加强评审、审计、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扶持资金执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检查,为评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扶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回其所得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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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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