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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5〕5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5〕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门头沟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救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对本区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临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付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不含九年义务制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3.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且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的;

  (2)肇事者无力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4.因火灾、风灾等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房屋严重受损,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5.刑满释放人员(不含假释期)因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暂时生活困难的。

  6.流动到我区的少数民族人员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酌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等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务、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形式。在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申请临时救助金,需为本区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区居住证,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临时救助金采用由原申请渠道形式一次性发放。

  (二)提供救助服务。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救助服务方式予以救助。

  1.区慈善协会、区捐赠中心为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按照本区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区救助站可为入住或转办的临时救助对象提供7天以内的临时住所、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提供急病医疗等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2.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转介给相关组织。

  3.对于本区户籍实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精神疾病患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承担后续救助和管控工作。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金,需为本区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区居住证,并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门头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2.身份证(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3.收入证明(加盖单位或村(居)民委会公章)。

  4.申请书(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理由、救助金额并由申请人签字、落款年月日)。

  5.急重病患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病历资料复印件等医疗费用证明。无法提交原件的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提交书面说明,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申请教育救助的全日制学生(不含九年义务制教育以及成人教育)提供录取通知书(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学费缴费证明(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学籍证明)。

  7.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2)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均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3)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伤残鉴定结论(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且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5)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信息(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6)区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8.房屋损毁受害人需提供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张)、由消防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灾情报告(加盖出现场鉴定机构公章)。

  9.刑满释放人员(不含假释期)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均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0.非本区户籍的少数民族在我区遇突发情况,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需经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给予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给予救助。

  11.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求助、早干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管理科)、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要求补齐,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村(居)民委员会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一次公示,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报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街道民政科)科长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科长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街道民政科)公章,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各街镇申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准,并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审批决定。对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经办人员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救助金额进行商议。救助金额确定后,由经办人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临时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同时报科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救灾救济科公章,由经办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并制作《各街镇临时救助拨款表》、《临时救助情况审核审批名册》、《临时救助快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的请示》。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2.救助服务、转介服务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遭遇困难进行调查。经审核,对申请对象困难状况提出相应救助方式并即时实施。必要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1)可由区慈善协会、区捐赠中心为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的,按照本区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可由区救助站提供救助服务的,按照本区现行救助站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3)符合转介服务条件的,经初步审核,可纳入本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转入相应制度审核审批流程;需要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序。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

  针对临时救助对象所遇到的困难,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为: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因患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个人自付费用以2000元为起付线,按照其自付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除低保、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以外,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临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

  1.因急重病自付费用在5000-20000元,救助标准为:

  (1)家庭或个人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员每人1个月的低保标准之和给予救助;

  (2)家庭或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员每人2个月的低保标准之和给予救助;

  (3)家庭或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员每人3个月的低保标准之和给予救助。

  2.因患急重病在自然年度内,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在2万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付费用(医保范围内)以20000元为起付线,按照其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因火灾导致房屋严重受损,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依据消防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灾情报告内容确定申请人受损情况,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即住房倒塌、粮食、衣物等财产损失及持续状况,分四类实行救助:

  1.房屋部分受损,主体结构完好,暂时影响家庭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2.房屋相对受损严重,部分墙面倒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近期无法解决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3.房屋主体受损严重及倒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无法解决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救助;

  4.房屋倒塌严重变成废墟,财产荡然无存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救助。

  (四)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标准为: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交通事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认定对方全责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2.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标准为2000至20000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救助费用数额。救助费用数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2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20000元。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3.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家庭特别困难的,参照受害人应承担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每名被扶养人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仅补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五)刑满释放人员(不含假释期),因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暂时生活困难的,为其发放1000元临时救助金。

  (六)流动到我区的少数民族人员遇突发意外事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慈善协会、救助站协助救助。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分别按照个人或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低保标准,酌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六、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本区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区财政按照上年底本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人数之和乘以城市低保年标准再乘以5%。具体公式为:

  区临时救助金=(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城市低保标准×12×5%,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从中央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临时救助项目。

  (三)本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资金提供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捐助资金,承担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七、临时救助的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要追回临时救助款,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做好救助信息平台的录入工作,录入数据要准确无误,及时有效。

  (四)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扣押、挪用。

  (五)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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