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群众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的工作人员可以是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等工作人员。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群体性等情形的案件,应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对不能认真落实的单位,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对无故不出庭应诉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