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一、全面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要按照隐患自查自报有关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指定专人盯防,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规定。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6.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熟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把班组建设作为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抓起,推动技术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基层班组和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及资金保障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辨识排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备案,进行动态监控,定期组织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标志及风险告知牌。

  五、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按照要求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高效处置应对并组织人员疏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广大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抵制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2350。

  特此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