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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实区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量,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能,市政府决定,各区县政府要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备部门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县产业结构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按照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量,在区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园林绿化、民防、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安全员。另外,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路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同步配备部门专职安全员。

二、组建方式

  部门专职安全员的招聘条件、人员待遇、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经费来源等与现有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基本保持一致,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热心安全生产事业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考试,择优聘用部门专职安全员。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专职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制定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组建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基本职责

  部门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对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开展行业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采集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协助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组建工作,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部门专职安全员队伍组建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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