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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15]135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15]13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改善空气质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3日

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空气质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提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差别电价的含义

  差别电价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所属单位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二、实施范围

  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差别电价具体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

  (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

  (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

  (五)列入《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

  (六)单位产品能耗、建筑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

  (七)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征收对象和加价标准

  (一)征收对象: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使用单位能耗超标装置的企业以及单位能耗超标的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按照该单位全部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

  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或建筑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统筹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差别电价实施。

  (三)市财政局: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支出安排。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差别电价政策实施。

  (五)市电力公司:代收差别电价电费,并上缴市级财政;监测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日常用电情况等。

五、实施程序

  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用电户号、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等),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电力公司根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按月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

  有关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名单的提出、确定以及退出等具体程序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电费征收

  市电力公司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附件2: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单位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附件1

北京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我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工业企业。

二、名单提出

(一)提出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等,在对本区域工业企业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实施差别电价的行业、工艺范围提出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市经济信息化委予以指导。

(二)审核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名单进行确认及评估。

(三)征求意见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经审核、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同时将公示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企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审定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审定最终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征收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并正式发文通知相关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本区县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包括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改造和调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停止征收

  实现整体关停或淘汰落后工艺的企业,可书面向企业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征收差别电价申请,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市电力公司暂缓或暂停征收差别电价。经核实后,正式停止征收差别电价;否则追缴暂缓期或暂停征收的差别电价电费。

五、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单位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动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

  (二)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

二、执行标准

  (一)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

  (二)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单位),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单位),执行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执行程序

  (一)监察。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对本市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包括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况的专项监察,并于6月底前完成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工作。

  (二)确定和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节能监察结果,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三)退出。

  1.对于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应在执行差别电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复查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查,如企业达到整改要求复查通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2.对于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被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在整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四、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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