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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京安监发[2015]9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京安监发[2015]92号

  针对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深刻汲取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对集中领域(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教育系统、科研院所、体育健身和水处理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相关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指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的化学品。

  二、各单位所使用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不明确的,要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确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三、各单位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使用场所,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台帐,绘制危险化学品风险和消防力量分布图,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底数清晰,责任到位。

  四、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编制和管理指南>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5]64号)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拴挂或喷印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五、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1)、《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119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和场地,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禁忌物品严禁混存,严禁超量储存。

  (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要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安全防火间距。

  (三)要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要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且周边道路和设施符合消防要求。

  六、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设置储存场所,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七、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有关要求,完善现场监控、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切断装置,保障安全管理。

  八、各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员工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的培训,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和《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及《关于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京安监发[2013]62号)的要求,对相关工艺和危险化学品进行评估论证,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和监控手段,强化安全管理。

  十、不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参照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处置安全管理规定》(京安监发[2012]4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

  特此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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