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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密政发〔2015〕35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密政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从密云县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主体作用,坚持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市场导向,统筹发展公益性养老事业和营利性养老产业,着力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开创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保基本。优先对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服务,坚持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拓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职能。

  2.强基层。重点提升城乡社区、镇街(地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之间的互动发展,搭建覆盖老年人家门口方便可及的服务体系。

  3.多层次。坚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靠市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发挥政府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保障作用,鼓励发展面向本地老年人的非营利养老机构,适度发展高端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

  4.社会化。加快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采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社会参与,逐步形成“社会主体、多元参与”的经营格局。

(三)发展目标

  1.养老事业发展完善。到2015年,县级建成一所不少于400张床位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各镇街(地区)建成1所不少于100张床位的集中养老机构,全县拥有各类养老床位达到5000张,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55张,基本建立起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养老设施、机构服务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机构养老床位达到7000张,老年人精神关怀室覆盖到80%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能够覆盖每个社区(村)并提供契约式服务,居家生活老年人能够选择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社区生活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全面周到的托老服务,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的主要力量,建成完善的居家有服务、社区有站点、镇街(地区)有机构的养老服务网络。

  2.养老产业显著扩大。立足本县区位优势及环境特点,通过市场化运作,适度发展高端养老产业,培育和发展高端养老社区、营利性养老机构1-2家,主要服务于中心城区疏解来的养老服务需求。在全县形成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服务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管理

(一)加快政府办养老机构建设

  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县、镇街(地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到“十二五”末,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镇街(地区)社会福利中心全面建成,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推进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

  改革政府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将政府办养老机构划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三种运营模式。鼓励镇街(地区)社会福利中心采取承包、租赁、托管、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在承担本镇街(地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的基础上,逐步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通过招投标、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运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发展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落实民政部、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重点支持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营利性养老机构。

(四)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全面推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公办机构应达到2星级以上,民办机构应达到3星级以上。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环境、服务、管理等定期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给予奖惩,落实运行补贴。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五)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

  推动医疗、养老资源的深度有效融合,构建养老、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支持大型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并逐步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与医院合作设立门诊部,开展医疗服务合作。允许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自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

三、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一)提升社区养老设施功能

  依托现有镇街(地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养老照料中心,实现养老照料中心“外设功能区”垂直进入社区(村),完善已建成的养老照料中心“居家辐射、社区支持”功能,辐射带动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拓展为老服务项目。积极推进社区(村)闲置公共服务用房及已有的托老设施升级改造为“幸福晚年驿站”,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或全托养老功能,实现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重点满足高龄、独居、生活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

(二)拓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

  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老年社会组织,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依托“幸福晚年驿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老、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人医疗咨询、保健讲座和理疗康复服务。以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组建老年文体活动队伍,让老年人享受阅览图书、书法绘画、文体培训等教育培训服务。发挥社区精神关怀服务站(室)功能,关爱老年人精神健康。

(三)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升级

  借助社会优质服务资源,积极利用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化合作经营。鼓励依托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经营,实现优质服务资源共享。依托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对空巢老人、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等重点服务人群信息实现登记管理。

(四)落实养老服务配套标准

  新建居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空地自建、改造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

四、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设居家养老信息平台

  整合96156、小帮手、电子保姆等信息渠道,构建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能够汇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统筹调度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进入家庭的运行枢纽。依托该平台成立密云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组建密云县养老专业服务队和加盟服务商两支为老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餐饮配送、家政服务、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服务。力争在2015年实现县城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2020年实现全县城乡全覆盖。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

  积极推动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对贫困老人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专业社会组织,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由县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直接受理审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养老专业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率先在县城地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逐步覆盖全县城乡;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居家服务,重点在社会工作、精神关怀等领域,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四)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巩固现有服务项目,继续推进社区“一刻钟服务圈”建设,落实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扩大养老服务商户,吸纳群众急需、信誉度高、热心公益的企业和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壮大为老服务市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扶持和培育行业服务品牌;制订密云县居家服务标准,以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为重点,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

五、政策保障

(一)落实基本养老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九养”政策和老年优待办法,全力做好老年优待卡、老年优待证办理和养老(助残)券、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政府集中供养政策及城乡低保对象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入住集中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二)落实集中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集中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340-200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号)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基本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行政审批改革,对于申请新建集中养老机构的土地供应和许可等,由各相关部门通过联审方式予以确定;对于重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由民政局牵头形成统一意见报县政府审议。

(三)落实鼓励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2.实施建设资金支持。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新建、扩建具有护养功能的养老机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5万元的支持;对新建、扩建普通功能的养老机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万元的支持。对利用自有其它用途设施进行改建,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改建投资总额的30%,市政府予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按床位折算,每张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于租用他人现有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的,不在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内。经市级评审符合建设资金支持条件的,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将按1:1比例配套支持。

  3.落实运营补贴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承担集中养老服务职能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运营期间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并享受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4.享受税费减免优惠。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在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参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5.享受执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将护理人员培训和取得职业资格情况作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质量评估、行业考核的主要依据。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招用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市、县促进就业政策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四)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价格调控机制

  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原则、项目及价格确定方式、程序。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免费入住,按照基本供养标准由政府实施供养保障;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参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设定收费标准;对优先服务保障对象综合参考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市场价格设定收费标准。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委审核确定收费标准及浮动标准。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定价,其与市场差额部分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适度的经费补贴;接收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价格,报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不同服务功能区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依据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行业扶持政策、服务补偿政策等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并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保证有需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到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五)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密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并实施《密云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形成服务项目供需有效、空间及布局更加合理的发展格局,引导本县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同时,研究制定密云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实施办法,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密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成员单位充分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统筹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部门、各镇街(地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明确责任目标,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同时要强化资源整合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按市政府规定及时调整养老服务工作重点,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支持养老设施建设,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管理和调控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并有效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残联、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消防、质监、工商、水务、环保、市政、供电、民防、经信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各镇街(地区)要负责有关政策落实,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和镇街(地区)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任务目标和各部门职能,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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