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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5〕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北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对外文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协议,是指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与外国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国际组织签订的经贸、科技、教育、卫生、金融、旅游、体育等方面的协议书、会谈纪要、意向书和备忘录等。

  第三条 签订对外协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本市对外协议签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是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对外协议的起草、报批和签署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由主办单位拟定对外协议的中、外文草案,经市政府外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对外协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由市政府外办商请市政府法制办研提法律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报批的以及涉及重大问题的对外协议,须先报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对外协议,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审定,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报批的事项,各单位须按照相关程序报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

  涉及重大问题的对外协议,主办单位须提出建议报告,并商市政府外办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区(县)政府的对外协议,主办单位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意见,并与市政府外办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如对获批草案内容作重要改动,则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对外协议文本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对外协议文本上正式签署。

第三章 对外协议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对外协议文本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正本由市政府外办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归档,副本由主办单位管理。

  以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正本由主办单位管理,副本交由市政府外办管理。

  第十条 对外协议文本的归档。

  (一)对外协议签署后,协议签署单位应在30日内将协议文本等资料交由相应的管理单位归档。

  (二)归档的对外协议正本和副本应当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签字完备、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签署的对外协议,应将协议正文及中文译本一同归档。

  (四)协议文本管理单位应对协议文本进行电子扫描,并保存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对外协议文本管理要求。

  (一)对外协议文本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对外协议完整、准确和安全,实现对外协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对外协议文本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将保管的对外协议文本编辑成册,内部发行,以便查阅和监督。

  (三)对外协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对外协议密级,做好对外协议文本的保密工作。

  (五)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在有效期内的对外协议,协议签署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外办报送协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外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与外国地方政府签订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以及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部门签订协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签订对外协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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