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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5〕13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5〕13号

  各相关单位:

  《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完成中小河道治理任务,提高防洪能力,明确政府大额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依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中小河道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成立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水务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投资评审和批复。

  (二)依据区水务局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下达资金计划拨付单。

  (三)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稽察。

  (四)对非防洪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和批复。

  第五条 区水务局职责

  (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四制”(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严禁超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和单项工程超概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概算变更报区政府(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

  (二)实行专户专账管理。非防洪工程资金和防洪工程资金纳入资金专户,每个项目非防洪工程资金和防洪工程资金分账管理。

  (三)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依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到施工单位。

  (四)完成施工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在区内缴纳相关税费。

  (五)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防洪工程和非防洪工程分别报北京市水投中心和区发展改革委评审。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金拨付计划单出具拨付资金函。

  (二)对工程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设计变更

  第七条 防洪工程资金按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及要求》进行拨付。

  第八条 非防洪工程资金拨付流程:

  (一)区水务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于每季度末提出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金拨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

  (三)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单。

  (四)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单出具资金拨付函。

  (五)区水务局根据资金拨付函拨付资金到施工单位。

  (六)工程款预留10%,待竣工结算后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到区水务局。

  第九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按照现行程序执行。

  第十条 重大设计和概算变更流程:

  (一)区水务局提出设计变更,委托水利专家评审并出具相关意见,估算变更投资规模,报主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定。

  (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设计变更进行资金评审和批复。

  (三)区水务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标准的。

  (二)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以及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及要求》《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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