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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淀区农田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5〕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淀区农田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大生态海淀建设力度,充分肯定农业的生态服务价值,更好地发挥农业的生态保障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京常字〔1994〕20号),以农民受益与生态建设共赢为原则,以组织机制建设为保障,以农业生态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和现行政策标准为依据,尽量缩小土地利用收益差别和政策标准差别,强化对农业的生态补偿。以创新土地整治规划为引导,启动“万亩良田”示范工程,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推进土地规范化利用,促进农业规模化、园区化、标准化发展,使农业产业与核心区发展相平衡,确保新旧补偿政策平稳有效衔接,推动美丽海淀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构成

  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补贴资金由农田生态补贴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两部分构成。

(二)补贴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农田,享受农田生态补贴,其中基本农田在享受生态补贴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保护补贴。达到标准纳入“万亩良田”范围的耕地,享受生态补贴、保护补贴。西山农场农业用地,享受生态补贴。

  新纳入平原造林政策补贴范围的地块已享受市级专项补贴,不再享受生态补贴、保护补贴。已经办理农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地块不再享受生态补贴、保护补贴。

(三)补贴标准

  农田生态补贴:补贴标准为1300元/亩/年。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200元/亩/年。

(四)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我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区级财力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补贴条件

  依法高效经营管理农田,不裸露、不撂荒、不压占土地,结合北部新区建设,落实各项发展规划,执行用地功能管理政策,打造生态景观农业。依据国土海淀分局年度违法用地台账细目,在享受补偿政策的农田范围内突破违法用地“零增长”,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村,扣除该村应享受的生态补贴、保护补贴。

(六)政策衔接

  农田流转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实施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和市级资金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资金管理流程

  为确保农田数据的实时性与准确性,将农田现状核查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中。由国土海淀分局牵头,依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对基本农田、新整理耕地和违法建设发生情况的现状进行核查,提交符合保护补贴的土地面积和分布情况报告,函告区农委。各镇政府向区农委提交生态补贴、保护补贴资金申请。同时,区农委聘请第三方对土地面积及种植情况进行勘测核实。区农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田面积及资金情况报区支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办理;区农经站、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资金使用范围

  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补贴资金归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使用,应重点用于落实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土地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基本农田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的社保资金投入、村级公益事业、困难户救助、兑付土地确利收益等;禁止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村干部报酬、村公务接待、捐赠、赞助、购买股票等高风险证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由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农委、国土、水务、农经、海淀园、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支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农田生态补偿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农田生态补偿机制顺利实施并与原政策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各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主管科室,确保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资金要专款专用,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专账进行管理,拟定使用方案,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

  区农委牵头负责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管理总体协调工作,组织落实农田生态补偿政策。

  国土海淀分局负责出具基本农田划定标准,核定达标认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面积,核定农用地违法建设面积及违法用地整改情况,核定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资金安排,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区农经站、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田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区政府相关规定,对本地区内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和资金管理使用负总责,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专款专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和使用补偿资金。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关于建立海淀区农田补贴机制促进农田流转的意见》(海农发〔2008〕18号)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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