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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密政发〔2014〕52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密政发〔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十二届县委第76次常委会议和第6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职责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分为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专项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四类,具体内容为:

  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县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专项监管责任:承担消防、治安、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职业卫生、文化执法等方面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本领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落实市县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领域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4.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

  6.依法组织开展本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7.组织制定本领域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本领域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其他责任。

  综合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承担以下综合监管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落实市县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解决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措施。

  3.对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责任。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治理消除本行政区域的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责任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专项监管责任,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县上下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逐级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此规定执行)。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县、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此规定执行)。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县、镇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此规定执行)。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县、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并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安全生产会议会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

  (三)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信息和重大事故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四)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专项监管责任。

  (六)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八)负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牵头本县电力、煤炭、金融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县经济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工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工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信息服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通信、信息服务和民爆器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县教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教育机构(含幼儿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三)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对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乘车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县科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纳入本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县住建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县域内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监理、中介、物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协助市住建委做好中央和市属在密单位在密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和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城镇房屋安全和房屋防汛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铁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文物修缮、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

  (四)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指南、建筑抗震与节能技术应用导则等技术文件,引导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城镇房屋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加强楼宇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承担辖区内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农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山区开发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及山区农民搬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大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处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举报。

  (三)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县文化委组织的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印刷复制行业的安全监管或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县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环卫、燃气、供热等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本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商务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商贸领域和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对生活必需品、部分应急商品、防汛物资、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储备仓库(含冷库)等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本县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编办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本县机关科级内设机构和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科级领导职数以及科级非领导职数。

  (二)统筹管理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编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审核提出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法制办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的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承办县政府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三)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许可和大型群众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负责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据《北京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县预防煤气中毒办公室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依据《关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县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二)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查处事故涉及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国土分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依法负责采矿许可,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依法负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放射性物品、电磁辐射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车辆客货混装、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种植、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专项监管责任。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科学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放射性物品等,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工商分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本县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统计分析。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县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订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全县性体育竞赛和以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局(含园林绿化中心)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全县林业行业、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拟订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旅游委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负责对旅游业、住宿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指导、规范、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排查全县食品药品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二)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食品药品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规划分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统筹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指导全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民防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制定防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公路分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路分局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公路分局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县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等机构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站做好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八条 县广电中心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按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纠正、制止违法燃放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按职责分工,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十条 县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度。

  (三)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参照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每年与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备案。

  (四)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负责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县有关部门。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并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

  (八)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领域、辖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完善考核机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2月中旬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各级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密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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