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京食药监食生〔2014〕25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京食药监食生〔2014〕25号

  各相关企业,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已于2014年11月24日经市局2014年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4日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1987-2011《鲜切蔬菜》;NY/T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蔬果  即食  鲜切  生产  许可  审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京食药监食生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4号)

 关于撤销、注销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2]216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2013年第23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6年第102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 2017年第9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568 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京食药监食生〔2014〕2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