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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4〕2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4〕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日

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公安朝阳分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房管局 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255号修改,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于建设全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一步加强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推进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文明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或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我区民政部门依法确认。

  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区民政部门在接受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确认工作,并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公平性。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线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区政府将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

三、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由本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区户籍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相关表彰奖励、抚恤优待政策,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区表彰奖励政策和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参照当地政策执行。在本行政区域外确认的本区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其见义勇为档案关系转入本区之日起第二个月,享受本市相关见义勇为抚恤优待政策。

(一)严格执行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单位的表彰奖励政策

  1.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

  3.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行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确认两次以上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符合市级评选条件的将被区政府推荐参加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的评选表彰。

  4.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驻区单位,区政府将及时予以表彰,并积极推荐参与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和优待政策措施

  1.区属各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优先救治,简化手续”的原则及时组织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时支付;工作单位无力暂时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时支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支付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依赖护理的,提供有效票据,每天护理费低于100元,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高于100元,按照100元给予补助。护理费补助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无工作单位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保证其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

  2.对具有本区户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补足。上述人员不含符合因公(工)致残人员、已经享受其它优抚待遇人员。残疾抚恤金与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

  3.积极给予就业扶持。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援助,予以重点帮扶。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4.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在朝阳区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可由区相关部门协助安排工作。

  5.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心见义勇为人员生活。每年组织安排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健康体检;每年组织安排部分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疗养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人员及家庭排忧解难;经常组织座谈会、走访慰问等活动,丰富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因病、因灾、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遇到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我区现行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于享受社会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经个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请区政府核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7.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工)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见义勇为基金支付,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见义勇为基金支付,由区民政部门发放。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和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

  8.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纳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项目,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金;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学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金。

  9.具有本区户籍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及部分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京民勇发〔2012〕87号)规定,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10.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

  11.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或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12.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社救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

  四、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加强对落实医疗费用适当减免优惠政策的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阶段的优待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优待政策。宣传、精神文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司法、交通、税务、工商、文物、园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各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要采取走访、慰问、志愿者帮扶等多种形式,了解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情况,为其排忧解难。

五、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普法宣传活动。对见义勇为行为及时确认、及时表彰、及时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模人物和先进事迹。鼓励和表彰在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结合“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深入社区家庭和全体市民宣传见义勇为精神,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风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建立回访和定期慰问制度。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辅助政府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为我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挥社团优势,扩展救助渠道,使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或困难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的良好氛围。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朝政发〔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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