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4〕22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6月16日

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应坚持平等参与、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管理部门,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独立法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五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金的良好记录;

  (四)上年度年检合格;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符合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 在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购买主体可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在国际国内或市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曾获得政府和有关组织荣誉;

  (三)曾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获良好评价;

  (四)与行政机关脱钩,没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

  (五)近5年内参加社会组织社会评估并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

  (六)具备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其他优先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提供以下资料供购买主体审查:

  (一)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评估等级证书、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八条 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及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考核内容。

  社会组织在当年年度检查中,应如实提供购买主体对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报告。

  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时,发现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民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会组织相应的年度检查结论或降低其评估等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及时披露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年检、评估等信用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情况及不良记录名单,为购买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比对等服务。

  第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6日实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资质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8月15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8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第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2〕108号

 国家保密局令 2020年第1号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1〕33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9〕2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9〕33号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4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7 号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0号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3 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京管发〔2020〕26号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8年资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8]4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