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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14〕13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1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延庆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与补偿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项目或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拆迁宅基地上房屋,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确定拆迁补偿且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款由房屋拆迁补偿和各项补助奖励两部分组成。

  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先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和各项补助奖励,再按规定标准选购安置房屋。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基础。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未盖房屋的空地面积给予适当奖励(标准略低于重置成新价平均值),充分体现“乱建不多得,少建不少得”的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垃圾减量奖励。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按被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确定,未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不予补偿。

  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县、乡镇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批准文件为准。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以村集体组织和属地乡镇政府共同确认且公示无异议为准,其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参考安置房屋价格,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规定。

  (二)房屋重置成新价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结构作价补偿(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和房屋装修及设备附属物补偿两部分。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县、乡镇政府有效批准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且被拆迁人长期使用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实测数据报拆迁工作组认定,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认定的宅基地面积。

  2.被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作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房屋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不再另行评估作价,按固定的单价进行定额补偿,2014年指导价暂定为每建筑平方米900元。如被拆迁人对定额补偿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装修及设备附属物进行据实评估。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自建二层及地下室据实评估予以补偿,不执行本条第(二)项第2目的定额补偿规定;三层及以上给予适当拆除补助。

  (三)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及影响环境情况的发生,对认定宅基地范围内未建房空地面积给予垃圾减量奖励(包括未建房奖励和设备附属物款项两部分),2014年指导价暂定每平方米1300元。其中,未建房奖励,指导价为每平方米700元;设备附属物不再另行评估,指导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第五条 选购安置房屋的方法

  安置房屋面积计算以批准的每宗宅基地面积为基础,结合北京市有关政策确定,遵循“以地定房,面积封顶,合理补偿,互找差价”的原则,与宅基地内的户数、人口无关。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的规定,房屋安置的选房指标原则上应按如下标准把握:

  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小于0.3亩(含)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认定的宅基地面积。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在0.3亩至0.4亩(含)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267平方米。

  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安置房屋价格由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相结算差价。

  第六条 其他各项补助、奖励费的计算方法

  1.提前搬迁奖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交房)的,给予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搬迁期限未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费。

  2.工程配合奖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签约搬迁(腾空交房)的完成时间,可以分时段设立适当的工程配合奖励。

  3.临时安置费(租房周转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参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以虚拟规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以预选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后的第五个月。

  4.搬迁费(搬家费)

  以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费。

  5.设备移机费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备移机费,参考我县同期市场水平确定。

  6.停产停业综合补偿费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损失的,按认定的经营面积,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通知》(京建法〔2011〕18号)规定,依据纳税情况等条件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七条 具体项目实施中,在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况以及对本意见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做出相应规定,并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意见由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4年7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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