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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4〕13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4〕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怀柔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城区、镇乡、雁栖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居民、村民做好住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区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乡环境秩序的义务。

  第三条 区市政市容委为本区“门前三包”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并按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责任区内(包括绿地、绿带)的清扫、保洁;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绿化部门的统一规划,负责种植和管护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做到黄土不露天,无死树、无杂草。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杂物,无乱设摊点、无私搭乱建、无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分别由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划定。

  具体范围:街道两侧均有单位的,门前至对应的路(街)中心线;无对应单位的,门前延伸至路(街)对面人行步道外沿。单位两侧以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相邻单位间如有空地,由相邻单位平分任务。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划定。

  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接受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1名主管领导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并根据责任区范围确定1名以上专(兼)职卫生监督员,并配备必要物资。

  (三)卫生监督员挂牌上岗,并配备必要的清扫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区做到无痰迹、无废弃物、无积水、无垃圾、无乱刻乱划、无乱贴乱挂、无乱堆乱放、无漆皮脱落、无私搭乱建,树林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四)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铲除积雪,做到白天降雪随时清扫,夜间降雪在次日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包括环境治理责任段)。

  第七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继续实行组长单位轮流负责制和档案式管理,日打分、周小节、月汇总评比,年终纳入区精神文明百分赛。继续实行动态式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门前三包”红旗单位标牌;达到“门前三包”标准的,挂达标标牌;不合格的单位挂黄牌,并予以曝光。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怀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199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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