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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4〕18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4〕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8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专门从事科普活动的部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

  4.开展科普活动时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工作者;

  5.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观测台(站)、科技型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

  第八条 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是提升科普工作者科学素质和科普能力的载体。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5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

  3.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

  4.从事过科普工作者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5.有针对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6.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

  第九条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

  4.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十条 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4.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委、科协负责辖区内市科普基地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对部分科普活动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上述第六、七、八、九、十条的申报单位,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直接推荐其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的材料;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5.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北京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市科委、市科协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委、市科协对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十九条 市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应对市科普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科协对市科普基地建立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命名到期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依据申请继续命名为市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市科协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开放功能的;

  2.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拒不整改的;

  3.经考核不符合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4.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实施,《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京科社发〔2007〕5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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