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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丰政发〔2014〕4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丰政发〔2014〕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丰台区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丰台区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 本区夜景照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区域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 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城内夜景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建设、园林、公安、路政、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管理权限范围,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区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本市夜景照明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

  第七条 在本区夜景照明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方案审核手续。

  第八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和文物保护等因素,并满足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了管理维护责任的,由约定责任人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并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夜景照明设施,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条 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解决:

  (一)建(构)筑物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二)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本级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属于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单位的,可以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非经营性的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按电力部门现行标准执行。特殊夜景照明设施,可以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本区夜景景观照明设施运行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三个等级管理。

  (一)平日运行管理:

  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

  范围:(本区范围内)所有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开启。

  关闭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1时30分。

  (二)一般节假日运行管理:

  时间:星期五、星期六、端午节、儿童节、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中秋节、元旦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

  范围:(本区范围内)所有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开启。

  关闭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30分;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

  (三)重大节日运行管理:

  时间: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

  范围:(本区范围内)所有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开启。

  关闭时间:每日24时。

  (四)如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开启和关闭时间由市级市政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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