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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3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6月14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产业化,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我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预决算;

  (三)组织对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监督检查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奖励的专利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预决算;

  (三)检查、监管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每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本区在校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2.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

  对申请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对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国/件,最多奖励五个国家。

  (三)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

  对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其组织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最多奖励15个项目。

  (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且注册纳税在我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最多奖励10个企业。

  (五)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区内给予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的奖金。同时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六)贴息奖励。

  中小型科技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10家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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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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