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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业态调整与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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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业态调整与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业态调整与升级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海淀区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业态调整与升级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海行规发〔2009〕23号),以及《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规划》(海政发〔2011〕4号),结合中关村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市场,是指在中关村西区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主营电子产品销售业务的场所,主要包括海龙电子城、鼎好电子商城、中关村亿世界数码广场。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鼓励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主办方引进科技研发、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创新要素等符合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要求的、能为海淀区做出较大区域贡献的企业。给予电子市场主办方一定额度财政扶持资金。以新入驻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扣除税源建设奖励资金后为测算标准,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给予50%、第三年给予20%的奖励。享受该支持政策的电子市场主办方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电子市场范围内所租用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中关村西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 2.属于《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海行规发〔2009〕23号)要求的科技研发、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创新要素等中关村西区重点引进企业类型。 3.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鼓励厂商在电子市场内开设品牌专营店,对新入驻电子市场的品牌专营店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装修费用的50%,且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000元,每个店面最高补贴500万元。享受本办法补贴的品牌专营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海淀区中关村西区行政区域内电子市场(海龙电子城、鼎好电子商城、中关村亿世界数码广场)设立并在中关村西区注册、纳税,在经营期间遵守政府相关规定。 2.品牌专营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3.品牌专营店应具备用户体验区、品牌形象与新产品展示区、交易洽谈区、收银区、验机区等基本功能区,其中,用户体验区、品牌形象与新产品展示区所占面积需达到门店面积的50%。 4.店面销售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标识。 5.品牌专营店应具有排他性。在同一个电子市场内,每个品牌的同类产品设立的店面应是唯一的。对品牌专营店的补贴只给予每个品牌的同类产品在同一个电子市场内的唯一店面。 6.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享受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海淀区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符合中关村西区业态要求的科技研发、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创新要素等区政府重点引进企业在中关村西区发展,支持标准依据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在中关村西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西区办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西区办牵头成立认定小组,海淀园管委会、区商务委、区金融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对入驻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的科技研发、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创新要素等企业和品牌专营店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贸电子城进行业态调整与升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支持的企业须配合西区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给予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主办方资金奖励支持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9号)、《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50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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