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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3〕3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为建设首都城市副中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1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比较熟悉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程序。

  (三)热心监督工作,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履行依法行政监督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区政府批准之后,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应经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选聘和组织推荐。

  1.由区人大、区政协各推荐1名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接触社会层面较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3名基层工作人员;

  3.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推荐1名熟悉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

  4.由区有关部门推荐1名企业负责人代表;

  5.由区司法局推荐1名法律功底较强、热心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执业律师;

  6.由区有关部门推荐1名热心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学专家。

  (二)提名。

  由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单位推荐的监督员名单,向区政府提名。

  (三)决定。

  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监督员的人选并以区政府的名义聘任,颁发监督证。

  第五条 监督员对区内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督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权,依法履行职权,行政执法应依据充分、手续齐备、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罚适当、公平公正。重点监督以下事项:

  1.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持证执法,是否按法定人数执法;

  2.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

  3.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实施,有无滥用处罚裁量权、不执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的现象;

  4.行政审批是否依法实施,有无违法设定审批项目、以备案等形式变相实施审批的情形,是否落实国务院已经取消和市政府已经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权;

  5.行政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有无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形;

  6.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三)对文明执法进行监督。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着装整齐、证件齐全、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四)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各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行政职权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负责人、处罚依据及标准、执法责任制等应通过上墙、设立触摸屏、电子大屏幕、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开。

  (五)对工作效率进行监督。各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准确,手续快捷,答复明确,高效便民,效果好。

  (六)对廉洁行政和廉洁执法进行监督。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以权代法。

  第七条 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发现行政机关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执法程序违法、不文明执法等行为,应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

  (二)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等没有对外公示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反映并监督纠正情况。

  (三)依法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发现行政机关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滥用职权等不廉洁行为,有权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或向监察部门举报。

  (五)根据需要,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列席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等区政府重要会议,对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参加区政府召开的监督员工作会议,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评议。

  第八条 监督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

  (三)不得利用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四)保守履职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六)遵守监督员的各项要求,按时参加区政府召开的监督员工作会议。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汇报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将意见汇总、整理,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可组织监督员到执法单位进行检查或者对执法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现场监督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十条 监督员可以采取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问题,区政府法制办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向责任机关发出法制建议书,限期给予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 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

  (一)监督员执行现场监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并向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二)被监督人员当场不改正的,监督员在听取被监督人员申辩后,决定是否将监督意见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向被监督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三)区政府法制办或被监督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社会监督员的口头监督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落实,最迟在接到监督意见5日内,向监督员反馈书面意见。

  (四)监督员就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向区政府法制办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办或相关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回复监督员;重大疑难案件,经向监督员说明情况后可延期回复,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监督员对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不满意的,或者发现有关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回复的,可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因工作变动可以申请调整。有下列情形的,由区政府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

  (三)连续多次不参加监督员工作会议或者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其他不符合监督员条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三条 监督员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的情形且经核查属实的,区政府法制办将在年终区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中依法行政分值中予以减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依照本办法选聘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并优先从区政府社会监督员中选聘。

  第十五条 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监督员享受必要的经费补贴,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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