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禁止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决定
东政发〔2013〕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要求,北京市质监局发布了《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京质监函〔2013〕63号),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可以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品种目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准许条件和要求,并予以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存在食品生产加工作坊。”
鉴于东城区胡同多,平房区面积大,文保点多,人口稠密,且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等各种配套设施已较为完善便利,为避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辖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利益和秩序,经2013年4月22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东城区禁止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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