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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政发[201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政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1月29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市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五、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首都城市性质的要求,统筹配置城乡发展资源,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及区县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市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需要向市委汇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项;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专项工作。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周1次,安排副市长、秘书长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参加。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三十八、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或由相关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转发。

  四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需要市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四、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报文。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四十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由市长签署;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事项,可签发签报文件。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县政府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区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办统筹安排。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外办。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市政府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十、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区县政府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局级副职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二、市政府对各组成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五、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不实行交通管制、不扰民。除远郊区县外,不在外用餐;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市政府外办统一管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及组成部门领导同志离京出访、出差、休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区县政府副职离京出访、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十五章 附则

  六十二、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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