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3〕3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12月11日第29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

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商贸服务业实现新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鼓励、支持在“促消费、保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3.7%的挑战值目标任务,推动商贸服务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鼓励开展“促消费、保增长”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以及纳入零售额统计的非石景山区注册,但在地经营的零售企业。第三条 “促消费、保增长”鼓励资金从石景山区财政资金中予以专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在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达到13.7%的挑战值目标情况下予以兑付。

第二章、鼓励资金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鼓励数额以企业对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的贡献额和增长幅度作为依据。

  前款规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区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对零售企业(不含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鼓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30万元;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20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40%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30万元;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20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3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0万元;增幅超过15%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第八条 对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鼓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0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3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20万元;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2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小客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第九条 对餐饮企业的资金鼓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0万元;增幅超过15%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5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新增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5万元。

  第十条 对带动区域性消费增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商业企业和大型购物中心,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鼓励。

第三章、鼓励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鼓励资金的,应当在2013年2月15日前向区商务委书面提交《鼓励资金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承诺书》,经区统计局核定企业申报数据后,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鼓励标准的企业一次性拨付鼓励资金。

  对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以上或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企业,不得给予资金鼓励。

  第十二条 “促消费、保增长”鼓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开展促消费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广告宣传费、印刷费、场地租赁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

  获得鼓励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所获鼓励资金50%的比例计提奖金,用于奖励“促消费、保增长”工作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市、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签批程序使用鼓励资金,留存相应的合同和票据,确保支出凭证完整有效。

  企业应当在获得鼓励资金后半年内向区商务委书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商务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建立跟踪评价体系,依照财政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管理鼓励资金。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应当对鼓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企业和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区内同类政策扶持项目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