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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2〕6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民政局关于《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房山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年7月21日至22日,房山区遭受百年一遇以上特大自然灾害。为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分类施救、重点突出、保障公平、廉洁高效。

二、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支出。

三、管理与使用

  (一)区民政局负责接收、调拨救灾物资,并根据灾情和受灾区域的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物资,所有接收和被调拨的物资都要进行登记。

  (二)直接捐赠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物资,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向房山区""7.21""特大自然灾害善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联系电话:69370240)申报备案。

  (三)原则上物资发放只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受灾程度提出初步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情,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

  (四)调拨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程序向申请的乡镇(街道)进行调拨。调拨人员与接收人员均需签字,接收乡镇(街道)要出具接收证明。

  (五)对捐赠人指定的救灾捐赠,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六)乡镇(街道)将物资下发到村(居)委会之前,要根据受灾情况提出发放方案。

  (七)村(居)委会在接收物资后,应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进行发放。发放过程中需建立《救灾物资发放花名册》,并将具体发放的物资进行登记,发放人与领取人必须签字。

  (八)村(居)委会发放救灾捐赠物资时,必须公开发放程序,做到登记造册,手续完备,并将发放结果进行公示备案。

四、廉政监督

  (一)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物资发放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物资总数、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各户所得物资。

  (二)凡接收物资,必须两人以上参与接收,要及时向捐赠者开出复式证明和捐赠证书,并通报使用情况。在捐赠物资的发放过程中,要适时留取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三)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管好用好救灾捐赠物资。乡镇(街道)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四)负责捐赠物资发放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物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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