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2号 | ||||||||||||||||||||||||||
| ||||||||||||||||||||||||||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第二章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担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未选择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动土施工前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从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检查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为建设方提供一定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与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安全责任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通用设计图集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并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监、建设、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安全 生产 管理 规章 制度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