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2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第二章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担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未选择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动土施工前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从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检查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为建设方提供一定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与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安全责任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通用设计图集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并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监、建设、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安全  生产  管理  规章  制度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建办质〔2022〕53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基础题库》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2〕1688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 设计概(预)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6]65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交设施发〔2022〕15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应急〔2021〕6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2015年“宣贯新安法——我来说安全”微小说和安全连环漫画征集活动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8〕12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3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8〕8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