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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济信息化委县投资促进局关于延庆县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1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济信息化委县投资促进局关于延庆县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经济信息化委、县投资促进局制订的《延庆县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延庆县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有效执行《延庆县工业项目准入标准(暂行)》,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延庆县委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延发〔2010〕2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要评估的项目,是指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盘活、并购、技改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

  (一)产业政策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我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开发区(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评估。

  (二)环境影响评估。参照国家、北京市和我县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从项目的选址、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污染控制措施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运行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三)资源消耗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包括对项目单位产值水资源、能源等资源消耗指标进行评估。

  (四)产业用地评估。对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及投资强度、选址区位等进行评估。

  (五)效益评估。对经济效益或单位土地产出率(包括工业产值、上交税金、吸纳就业等指标),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进行评估。

  (六)发展前景评估。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品牌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四条 工业项目要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机制框架下,实行分级评估:

  (一)重大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招商引资联动会进行分析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有较大问题的项目,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研究审定。

  (二)一般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招商引资联动会进行分析论证,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自觉维护评估工作声誉。县各有关部门及招商引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与项目方对接,对评审结果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六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有关招商引资单位不得与项目方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项目,要依规取消该项目的评审合格资格;已进入项目审批程序的,相关部门要依法撤销该审批项目。

  第七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项目,由有关招商引资单位根据《中共延庆县委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延发〔2010〕2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与项目方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产业定位、建设周期、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益”等内容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县相关部门要会同投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协议、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适时对签约项目建设情况、建成投产后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后续评估。对达不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就业以及其他条款要求的,项目方要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不能享受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退出条件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并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化委、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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