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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 〔十五届〕第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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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本决定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本决定施行后继续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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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 〔十五届〕第45号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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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承包 合同 集体 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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