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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冀政〔1986〕63号)收悉。同意你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纪念活动应力求节俭,邀请人员宜少。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抗震纪念碑揭幕仪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举行唐山抗震十周年纪念活动的批复 国办函〔198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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