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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的通知 国办函〔2017〕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的通知

国办函〔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支撑,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摸清各地区政务服务有关情况,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精准化、便捷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查内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服务实效和监督考核等,涵盖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综合政务移动客户端、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服务渠道。

二、方式和时间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本地区政务服务体系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下载《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zhuti/jjhlw_zwfw/zlxz/index.htm,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组织相关单位填报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并逐级上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31日前收齐本地区省、市、县三级政府《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请将电子版刻制成光盘一并报送)。

三、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体系普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其办公厅(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各部分的责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填报、应填尽填,做好汇总和统计,严格审核,确保填报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如发现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严重缺失或严重错误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将责成有关地区及时更正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各地区做好普查有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指定1名司局级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附件:政务服务体系调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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