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2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2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对印发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4号)

  1.删除文件第二十二条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

  删除文件第二十八条“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27号)

  1.删除文件第五条第三项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八条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3.删除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4.删除文件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的内容。

  5.删除文件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决定的期限,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被处理的考生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四、《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19〕1号)

  1.将文件第二条修改为:局各执法机构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或者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

  2.将文件中第五条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或者在5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将文件中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将文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将文件中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6.将文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五、《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0〕4号)

  将文件中第一章总则第“五”部分修改为: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六、《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0〕6号)

  删除文件中第三十一条中“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内容。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钱莹;联系电话:55579841)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分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京应急规文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3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2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6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3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4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启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5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19〕1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1〕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19〕8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19〕37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19〕2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2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1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