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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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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行政法规  批复
  国务院  国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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