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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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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应急局按照《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和《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全部具备相应“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清单》中的用语含义 (一)“首次被发现”是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二)“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应急管理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应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近一年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四、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五、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六、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保障《清单》实施。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应急规文〔2022〕4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不予处罚决定书 下载附件:(1)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2)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不予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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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轻微 违法 行为 依法 行政 处罚 事项 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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